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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事故向同事索赔 法院:应适当减轻驾驶员责任

2019/7/5 17:15:45 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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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是王某的同事,经常搭乘王某的便车一起下班回家。一天,在乘坐王某车辆回家的路上,由于王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滑出道路,导致刘某受伤并入院接受治疗。经鉴定,车祸造成刘某一级伤残,生活有自理障碍。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而王某认为,免费拉载同事,出事了怎能都是自己的责任?

  【说法】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按理说,根据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原则,王某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不以有偿运输乘客为目的的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无偿邀请第三人乘车,或者第三人无偿请求乘车并得到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的同意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即“搭便车”。

  “刘某无偿乘坐王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与有偿同乘不同。有偿同乘者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据客运合同处理。”主审法官说,本案中,刘某是无偿搭乘,不具备客运合同的构成要件,与王某并未发生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

  但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可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要自担乘车风险,即使是无偿搭乘,王某仍负有保障原告刘某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

  主审法官介绍,王某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行为,是我国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倡导和保护。为鼓励和倡导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气,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主张的100余万元赔偿款中,酌定刘某作为无偿乘车人应自行承担20%的损失,王某承担80%的损失。

(责任编辑: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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