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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鹿邑县检察院: 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变“三输”为“三赢”

2022/6/29 9:40: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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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案不忘为政府分忧,通知嫌疑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全部到县财政专用账户,一分不少。”县政府主管县长了解案情后说到,并对办案不忘挽损颇感意外又表示满意。

“县检察院办案,把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小,对嫌疑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始终在企业关键岗位上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没有受到影响。” 承办检察官走访涉案民企时业主说到,“感谢检察院办案不忘保护。”

“是检察院给了我们全家一条生路,给了我们一个团圆的家。”嫌疑人谢某从承办检察官手中接过不起诉决定书时激动地说,“感谢检察院,把本可以压在身上的罪犯标签这座‘大山’搬掉了!”

“办了一起案件,跨了一个企业,害了一个家庭,县政府支出的生态修复费用难以赔偿,这不是我们检察院执法办案的目的。”县检察院检察长郭文祥在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座谈会上谈到对一家县重点保护企业关键技术管理岗位人员谢某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说到,“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大局,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执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不是一句空话,要体现在每一起涉企案件办理中。”检察长的谈话在与会民企业主代表中产生了共鸣,他们认为,此案一旦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这样以来,对嫌疑人来说意味着失去工作没有收入,家庭陷入困境,对企业来说,将失去关键技术管理岗位人员,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对县政府来说,生态修复费用难以收缴,财政收入减少,总之,对嫌疑人、企业、县政府三方来说,没有赢家,都是输家。现在检察院对此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变三方皆输为三方皆赢,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严把案件“出口”,设立“卡点”,不经检察长同意,在跨政法部门大数据系统平台上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不移送涉企案件电子卷宗材料给法院,确保办理涉企案件在每个环节都要层层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诉就不诉,给企业发展去“堵点”“痛点”,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谢某污染环境案件关系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审查起诉环节承办人将此案提起公诉时所提量刑建议是缓刑,属于能不诉就不诉的案件范围,检察长不同意案件管理部门将此案电子卷宗材料移送法院。按照县检察院通知,谢某足额补缴县政府生态修复费用568627元,经周口市检察院同意,县检察院检委会决定,2022年5月23日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谢某是一家民营企业关键技术管理岗位人员,2020年12月的一天,他雇佣王某峰对该企业沉淀池内有毒有害的污水、污泥进行处理,王某峰又雇佣李某、王某军帮忙处理。12月24日夜间9时许,王某峰、李某、王某军三人用抽污车将污水、污泥拉到县城郊区一个下水道旁边,倾倒污水、污泥,通过下水道流入引惠济河入涡河的人工渠内。经检测,水质化学需氧量最高值、氨氮最高值、总磷最高值均严重超标,致使引惠入涡渠内水质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县政府治理修复生态费用高达568627元。王某峰、李某、王某军三人均因污染环境犯罪获有期徒刑,对此次水质污染事故承担刑事责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谢某对三人排放污水、污泥致河水污染事故具有放任不管的主观故意,并不是实际污水、污泥排放人,与三人相比,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没有必要判处刑罚。

县检察院坚持出刑入行,刑行衔接,在免除谢某刑罚的同时,建议县生态环境局给予谢某行政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承担县政府支付的全部生态修复费用赔偿义务。

县检察院坚持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检察长带领检察院营商环境优化办公室人员和案件承办人员回访涉案企业,在座谈中了解到,该企业将污水、污泥交给3名无资质人员处理,背后的原因是县污水处理公司存在对企业污水、污泥不愿处理、拖延处理、拒绝处理的问题。检察长当场表态,针对企业污水、污泥处理难的问题,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下发检察建议,跟踪监督其依法履职,加大污水处理公司刁难企业问题惩治力度,从源头上彻底加以解决,排除企业经营中的后顾之忧。

今年以来,在“万人助万企”活动中,成立检察长任组长的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工作领导组,制定检察院班子成员联系企业制度,开展企业合规性审查专项工作,回访涉案企业5次,做到应回访尽回访,回访率100%,解决企业法律诉求11件,持续为民企发展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作者,陈新合,联系方式1383866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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