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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清水出源头

2022/6/14 9:27:55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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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规范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证监会、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是在落地实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各项重点任务的背景下,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上市公司和财务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具体措施,对于保障上市公司乃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切实保障公司独立性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近年来,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集团资金管理的不断深入,集团内的资金往来也变得愈加密切,但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暴露出一些风险,一些财务公司成了大股东利益输送、资金占用的隐蔽通道,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记者表示,此次《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加强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监管,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和财务公司隐蔽套取上市公司资金,有助于确保上市公司资金使用自主权和资产、财务的独立性,管控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财务舞弊和资金风险,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交易。“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很容易发生关联关系。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上市公司的权益、资产将不可避免遭受损失,尤其是资金的违规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行为的发生,容易造成重大损失,这对广大中小股东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加强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监管至关重要。”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说。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通知》明确提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具体来看,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保障上市公司和财务公司独立性,将促进合规运营和稳健运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熊文对记者表示,《通知》明确规范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明确了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为财务公司、上市公司合规运营提供了指导,做到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

熊文建议,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存储等业务做统一要求,以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通知》提出,上市公司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对此,朱奕奕指出,《通知》明确了上市公司利用财务公司委托贷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同样需要满足《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应规定,有助于避免利用财务公司委托贷款进行资金占用在违规认定上的模糊性。

从近几年看,大股东以财务公司资金往来进行违规关联交易或隐匿关联交易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的案件依然时有发生,大股东利益输送已成为妨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如何更有效地治理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财务公司已成为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高发地带,且极具隐蔽性,此次《通知》的发布进一步堵住了此类利益输送通道,对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具有重要作用。

总的来看,《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而言,《通知》明确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财务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同时,《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对于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对此,朱奕奕认为,《通知》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的审查义务和信息披露责任,通过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有助于借助外部力量监督和“倒逼”上市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完善和规范。

强化违法行为查处

今年1月28日,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和银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强化了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四部门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严厉查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发布的《通知》进一步指出,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建立规范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通过对高风险财务公司进行信息通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熊文表示,除原有的行业自律组织自律处分外,此次《通知》的发布,明确了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可以通过合作和信息共享对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往来业务进行监管,可以对隐蔽的利益输送、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加大震慑效果。

对于未来如何进一步提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性,业内人士普遍表示,除了监管层需要时刻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加大打击力度,上市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自身层面也需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夯实制度基础,设立好防火墙。

熊文表示,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细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程序,根据不同的监管规则和不同的业务特点,账目清晰、分类细化,明确关联交易需要披露的具体内容。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等职能机构在关联交易审批、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职责。上市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核查、同步披露相关事项。

对于上市公司,朱奕奕建议,一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关联交易运行和监督机制,保障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避免资金占用;二是就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进行持续的风险评估;三是关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情况,建立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保障资金存放的安全性;四是加强资金往来审议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合法合规性;五是完善与财务公司开展的存贷款业务的比例匹配性和存贷款利率公允性。


(责编:罗知之、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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