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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虚假诉讼“套路”挺多 深查细究真相露了

2021/5/26 22:3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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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记者 郭树合
  通讯员丁洁 冯丽娜 姜梅莹 王文斌 马静 赵健 李华梅
  2020年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为遏制虚假诉讼高发频发多发态势,坚持以系统观念审视对虚假诉讼的综合治理,聚焦民间借贷纠纷、“套路贷”等重点领域,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会签《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在办案中加大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增加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月息绑天息,贷款还不清
  假借本地知名资产管理公司信贷部名义宣传放贷,利用月息绑定天息的手法实施“套路贷”犯罪,短短两年非法获利1310余万元。2020年12月28日,刘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所犯其他罪名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40万元。相关联的5起民事虚假诉讼案,经淄博市检察院抗诉,法院最终全部撤销原判决及调解书,为原审被告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该案从线索发现、移交到审查、改判,仅5个月就走完了整个民事诉讼程序,这要归功于我们与公安、法院建立的闭环式打击虚假诉讼体系。”总结办案经验,案件承办人、淄博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康剑伟说。
  2020年6月15日,淄博市公安局在查办刘某犯罪团伙诈骗、敲诈勒索系列案件时,根据与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会签的《关于在查处虚假诉讼中加强配合与协作的若干意见》,向市检察院移送了刘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
  康剑伟和同事很快查明,刘某等人采用月息绑定天息的放贷手法,让被害人借了月息贷款去还天息贷款,再借天息贷款去还月息贷款,循环往复最终无法还清。部分被害人出于无奈,和刘某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结案,这使认定虚假诉讼的难度进一步增加。
  通过调阅原审法院民事审判卷宗材料,调取银行账户资金信息等书证,办案检察官对5名案件当事人与刘某之间上百次还款、转账记录进行了详细核算。他们发现,表面上看被告均因最后一笔月息没还上才被刘某起诉,但在这之前,被告已经归还了全部本金及高额利息,即便最后一笔未归还本金,此前所归还的高额利息也足以抵偿欠款。实际上,在刘某起诉之前,被告对刘某已不负有任何合法债务,但刘某通过起诉,以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形式,让被告糊里糊涂又背上了债。
  2020年9月7日,淄博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的5起虚假民事诉讼进行再审并获得采纳。眼看虚假诉讼行为败露,再审期间,刘某欲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随后,淄博市检察院根据与法院建立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及时与法院进行了沟通,提出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的建议,获得法院采纳。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需要我们建立起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监督各环节的闭环式打击体系,形成惩治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据淄博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宝刚介绍,虚假诉讼“闭环式”办案流程涵盖了案前、案中、案后三个环节,形成线索移交、侦查信息共享、起诉审判标准统一、案后跟踪反馈的全流程办理模式,淄博市检察机关已通过该模式受理审查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65起,有力维护了司法秩序。
  人已死亡居然还能授权委托
  “再审改判了,上百万元的债务追回来了!”近日,淄博市临淄区的三名被害人获悉改判消息后,长出了一口气。
  该案要从7年前说起。2014年5月,李某等三人到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并申请法院保全王某的林权。2014年6月,法院对案件作出民事调解书,分别确认被告王某、丁某(王某的妻子)于2014年7月6日前归还原告李某等三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同年9月,李某等三人向临淄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现之前申请保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早被王某转让给蔡某。后来,蔡某又通过物权确认诉讼对该转让行为进行了确认。
  几经周折,2020年5月,李某到临淄区检察院对上述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监督。办案组依法核查后,感到那起物权确认诉讼事有蹊跷。
  “首先是时间上有点巧,李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而蔡某的物权确认诉讼就在林权查封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其次是被告行为不合常理,本应该出庭的被告王某未到庭,却委托授权其女儿小王出庭应诉,小王在法庭调查时对蔡某的诉讼请求全部认可,无任何争议。”检察官认为,蔡某和小王二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其真正目的是阻止李某等人债权的执行,获取非法利益。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多次告知小王让其父亲王某到检察院说明情况,小王均找理由推托。检察官联系王某户籍地派出所,这才得知王某已于2018年2月1日死亡。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被告王某早在原告蔡某以物权确认纠纷向法院起诉前死亡。
  “小王在其父王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捏造王某的授权委托书,以王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代王某签收诉讼文书,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又以虚假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案件审理并承认对方诉求,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办案检察官介绍。
  2020年6月,临淄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将该案提请淄博市检察院抗诉。淄博市检察院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变了原判决,驳回了原告蔡某的诉求。
  “这起案件,我院采取接受监督申请和主动获取信息相结合的方法充分挖掘案件线索,对全案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并加以综合研判,充分运用民事检察监督各项职责,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临淄区检察院检察长黄现师说。
  原告为被告“指定”代理律师
  “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期限内,都收到了法院的限制消费令……”近日,记者在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在办理一起民事申诉案时深挖出56件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时年61岁的尚某经营着一家杂货商店。2018年初,他从某投资公司申请到借款21万元,双方约定先行扣息,每月偿还本金,共分20期。因该公司驻地就在自己商店附近,加之对该公司的业务员十分熟悉,尚某当时并没有考虑太多,只想着快点借出款项。按该公司的借款规定,仅用1个小时,他就走完了所有借款流程,并提供老同学张某作为自己的借款担保人。
  借款合同签订后的第5天,投资公司扣除借款利息及费用5万元,向尚某放款16万元。尚某对这笔借款很满意,一直按约定每月偿还本金。2019年8月,因周转资金不足,尚某未能按期归还当月本金,便联系投资公司,想变更还款方式或延期偿还当月本金,未获同意。投资公司经评估认为尚某已不具备还款能力,多次电话威胁尚某,扬言要走法律程序拍卖他的杂货店。尚某请求担保人张某赶紧帮助偿还了当月应还本金。
  “我发现有个姓刘的律师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私下代我签了很多法院文书。”2019年9月初的一天,还没到当月还款限期,尚某却收到法院的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看到这些文书他才明白,投资公司早已替他“物色”了一名委托代理律师,“配合”投资公司打完了官司。此时,尚某已还本金17万元,按约定还需偿还4万元。
  “我从没授权过什么委托代理人。”尚某不接受所谓“代理人”在法院签的民事调解书,对借款合同落款时间比真实时间提前两个多月也有异议。投资公司不理会尚某的说法,只给他最后两天还款期限,要求其偿还借款余额4万元以及执行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各种费用10万元,共计14万元。
  尚某申诉到检察机关。兰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孙淑琼经深入调查核实,查清了该案的来龙去脉。原来,投资公司为保障其借出款项顺利收回,通过篡改借款时间、捏造尚某违约等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为尚某“指定”了一名委托代理律师,通过虚假诉讼取得法院民事调解书。
  目前,法院已对该投资公司涉嫌犯罪人员作出有罪判决,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夏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朱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案带多案,我们已查出该公司涉及的56起虚假诉讼,目前正在加紧办案中。”孙淑琼说。
  担保人签名手印均非“本人”所为
  “我终于有希望翻案了,真要好好谢谢检察院!”近日,家在乳山市的焉先生接到抗诉通知书后,激动地向乳山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李静贤道谢。
  “您的银行账户被查封,征信受到影响,因此无法办理贷款。”一年前,正在房产中心办理贷款买房的焉先生听到工作人员这句话时一头雾水。购房定金已经缴纳,如果办理不了贷款,不仅房子买不成,定金也会打水漂。焉先生急匆匆赶到银行了解原因,发现自己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并被查封了账户,原因是他曾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人一栏签名捺印,成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保证人。法院依据该证据,判决焉先生对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起合同纠纷案案情并不复杂,借款合同显示的款项数额是10万元,借款用途是购车,借款期限为两年,合同同时约定了利率、违约责任等,以上这些要素构成了一笔普通的民间金融借贷案件。“问题是,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个案件,也从没收到过任何法律文书,那个担保书上的名字和手印都不是我的,为什么要我承担这个不明不白的债务,我请求检察院抗诉监督。”心急如焚的焉先生来到乳山市检察院,称自己对案件毫不知情,申请检察机关介入监督。
  2020年6月,检察机关依法受理了焉先生的监督申请,迅速展开调查。根据焉先生的申请,乳山市检察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笔迹和手印鉴定。经鉴定,借款合同上担保人处的签名和手印均非焉先生本人所写、所按。随后,乳山市检察院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送达焉先生和原审原告,双方对该司法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乳山市检察院认为:鉴定意见书作为新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主要证据系部分伪造,且原审审判程序存在部分违法情形,该案涉嫌虚假诉讼。2020年9月,该院依法提请威海市检察院抗诉,威海市检察院采纳抗诉意见,向威海市中级法院发出抗诉书。目前,该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最大的难点是调查取证,虚假诉讼行为人大多采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手段非常隐蔽。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必须充分进行调查核实,以获取真实证据。”据乳山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静贤介绍,近年来,该院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10件,提出抗诉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7件,通过依法监督纠正案件,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公正。
  无妻无子竟有“孩子上大学”
  “谢谢检察官,法院再审后改判了,我终于能贷款买房了!”前不久,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的小李特意给牡丹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李普顺打来电话。
  2019年秋天,本想贷款买房的小李惊讶地得知,自己在银行有逾期未还的不良记录。仔细询问他才发现,自己竟然有2004年向农商银行申请8500元贷款的记录,因为一直没有还,于2005年被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更让他诧异的是,同样有逾期未还贷款记录的还有自己的父母以及大伯。
  “我们一家人莫名其妙都欠了贷款,还莫名其妙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这其中肯定有问题。”小李代表一家四口向农商银行反映,但银行答复说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小李对贷款的否认没有法律依据。小李向菏泽银保监分局信访,信访部门答复称无法确定小李及其家人贷款资料中签字及所捺指印的真实性,建议小李通过司法鉴定解决问题。小李向牡丹区法院申请再审及指纹鉴定,法院没有通过其鉴定申请,理由是再审期间法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鉴定。小李无奈,向牡丹区检察院求助。
  “我受理该案后,及时调阅法院的执行卷宗,发现卷宗中借款契约确实有小李一家四人的签名及指印。但有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怀疑。据我们调查,小李的大伯无妻无子,但贷款申请理由居然是‘孩子上大学要用钱’。法院的送达文书上,贷款人及担保人签名不是小李及家人,而是同村的李甲、李乙,整个案件疑点重重。经过调查,我发现信贷员和真实借款人恶意串通,伪造金融借款合同骗取贷款,又在诉讼中伪造被害人签名并冒充被害人亲属,使被害人丧失答辩的权利,致使其难以维权,涉嫌虚假诉讼。”基于上述判断,承办检察官李普顺委托菏泽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借款契约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涉案合同签名均非小李等人本人字迹。
  “本案被告人是小李等四人,但在法院送达文书上签字的却是李甲、李乙,根据法律规定,二人没有资格代替小李等四人签收法律文书。所以我们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向牡丹区法院提出了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第四检察部主任朱晓莲说。
  2020年6月24日,牡丹区检察院向牡丹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针对案件中存在的送达程序违法问题向牡丹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牡丹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2020年12月30日,牡丹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小李及其家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小李及其同村村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院正在积极摸排线索,待时机成熟进行主动监督。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牡丹区检察院检察长时维建说。
  姐夫指使小舅子起诉自己
  “法院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他们全部诉讼请求。消息传来,我如释重负,那种轻松的心情真是难以描述,这都要感谢检察院帮我维权。”近日,险些被虚假诉讼坑了一把的白先生向记者讲述了案件经过。
  2019年7月的一天,在沂源县从事企业过桥贷款业务的白先生拿着一份申诉材料来到沂源县检察院,指控合伙人江玉标与其小舅子张文宝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关系,导致自己的执行款无法全部实现,希望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监督。据白先生介绍,2018年,他因为债务纠纷将江玉标起诉至沂源县法院。2019年1月,法院判决江玉标偿还白先生105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并冻结了江玉标的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账户。但因为原告律师疏忽,没有向法院申请冻结江玉标在中国银行的工资账户,给了江玉标可乘之机。
  检察官受理案件后,通过审查卷宗,发现江玉标夫妇被判决承担对白先生的借款债务之后,又有张文宝请求判令江玉标夫妇承担100万元民间借贷之债,而且张文宝诉江玉标夫妇这起案件为缺席判决,并无实质性答辩。同时,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扣押了江玉标的手机,截取到江玉标与张文宝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江玉标指示张文宝委托代理人、缴纳诉前财产保全费用、催促法院冻结江玉标银行账户等内容。据此,检察官判断江玉标等人确有虚假诉讼嫌疑。
  进一步调查显示,江玉标与张文宝两家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2年和2014年,江玉标先后向张文宝夫妇借款34万元。为了判断张文宝起诉的100万元是偿还先前债务的本息还是虚假诉讼行为,检察官分组向江玉标之外的当事人先行了解情况,防止当事人之间再次串通。
  最终,张文宝承认他是受江玉标指使才向法院起诉,用江玉标提供的费用交纳了诉讼费用,该100万元与先前债务无关,而江玉标的妻子也承认该案借条系由丈夫重新书写。
  鉴于民事调查核实措施有限,沂源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与刑检部门沟通,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借助刑事措施固定案件所需证据,很快查明江玉标银行走账的来龙去脉等案件事实。该案从接到白先生的反映材料到最后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只用了18天。
  2020年10月16日,沂源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案民事判决,驳回张文宝的诉讼请求。同时,江玉标与张文宝的虚假诉讼行为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江玉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文宝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此,原指望通过“假官司”逃避债务的江玉标不仅枉费心机,还锒铛入狱,连累小舅子也担了刑责。
  名曰帮还“高利贷”,实为谋取“套路贷”
  “我轻信了所谓平台公司的忽悠,一步步陷入高利贷套路中,利滚利让我丢了工作,还骗了我的房子,妻子也和我离了婚。多亏检察官伸张正义,这下我终于敢回家了。”近日,桓台县检察院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王某来到该院,声泪俱下地向检察官表达感激之情。
  2020年,桓台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与一起涉黑刑事案件相关联。这起民事案件的原告不是出借人,也不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且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未出庭,是缺席判决。办案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该案很可能是一起“套路贷”案件。
  被告人冯某某、汪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欲“套路”王某的房子,遂提出帮王某办理房屋解押,以便王某卖房还钱,然后通过签订虚增本金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设套。检察官通过查询银行账单,发现实际交易金额与借条金额不符,利滚利越还越多,还款金额远远超过借款金额。
  “当王某无力还债时,涉黑组织纠集人员对王某实施上门骚扰、堵门锁眼、在车库门上喷油漆写大字等恐吓行为。王某为躲债到外地打工,王某的妻子受不了骚扰恐吓,变卖了房子进行还债,向王某提出离婚,带着孩子走了。随后,冯某某等人以王某妻子名义,凭借款合同和伪造的银行流水账单到法院起诉。”桓台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徐梅简要讲述了案情。
  2020年3月24日,桓台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同年11月6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也因犯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据该院副检察长张思赟介绍,近年来,虚假诉讼藏身于“套路贷”中的现象很常见。本案中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替王某偿还“高利贷”为由,“以贷还贷”、虚增债务,“套路”王某签署超出实际“高利贷”本金数倍的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制造出虚假银行流水,并篡改银行流水,隐匿对其有利的收回款项记录,再以虚高的借款合同、伪造的银行流水为证据,恶意起诉,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2020年以来,桓台县检察院坚持把监督民事虚假诉讼作为强化检察工作、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会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监察委会签多份文件,形成了打击虚假诉讼合力。“下一步,我们将落实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该院检察长常永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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