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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捕诉防研”推进知识产权保护

2021/4/28 22:29: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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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黄铭宇 叶脉清 刘操 林莉敏 向冬华

  孙琳洁 朱亦忻 林杰荣 朱泽民 俞旦 胡婷婷

  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聚焦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揭牌设立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建立健全刑事、民事、行政“三检合一”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工作机制,聚力打造数字赋能、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长久以来的深耕细作换来硕果累累,一批案件入选全省、全国典型案例,一支既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又熟悉科技创新发展的专业人才奋战办案一线,为宁波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保驾护航。
  让小微企业在摔倒处爬起来
  【鄞州区检察院】
  “胡检察官,吃了那次的亏后,我们听了您的建议,专心经营自己的品牌,现在我们的产品质量过硬,很多客户都是自己主动找上门的。”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检察官胡慧慧接到镇海某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承公司”)负责人的报喜电话。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轴承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在明知未经某知名注册商标所有人宁波某机械轴承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带有该商标的轴承,并销售给宁波市鄞州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共计销售数量为80万余个,销售金额97万余元。2017年2月至5月期间,该电梯部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在明知该轴承公司向其供货的某商标轴承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共计向该公司购买该轴承共计29万余个,并由该电梯部件公司二次加工成铁挂轮后销售给其他公司24万余个,销售金额30万余元。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轴承公司、电梯部件公司均是依法设立,上述轴承业务均以公司名义开展,相关单据、发票均以两家公司名义开具,相应货款均打入对应的对公账户内,是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因此对两家公司进行追诉。
  通过深入调查,承办检察官还了解到,轴承公司和电梯部件公司都是成立时间不长、规模相对较小的民营企业。被侵权的某商标轴承则是该领域知名品牌,为多个国际知名企业配套供货。史某为省下相对较高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等费用,同时扩大产品销量,铤而走险,想通过这种方式迅速壮大企业。
  但仅仅依靠仿冒其他品牌产品的方式维系企业经营,不仅直接侵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还因产品附加值较低,后续难以继续发展。为改变史某等人的错误理念,检察官除多次释法说理外,还从企业长远发展角度引导鼓励史某等人树立品牌意识,打造自有品牌。最终,两人放下侥幸心理,意识到侵权行为损人不利己的危害性,积极认罪、悔罪,与被侵权单位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如约赔偿48万元,获得被侵权单位的谅解。
  经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底,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某轴承公司、史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该公司罚金20万元,史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某电梯部件公司、杜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该公司罚金15万元,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扣押在案的轴承、铁挂轮等均予以没收。
  “据我们回访了解,现在这家轴承公司通过积极提升产品质量,努力打造自有品牌,逐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已经迈进良性发展的轨道。”胡慧慧介绍道。
  识别“刷单”还原真实销售额
  【海曙区检察院】
  2021年4月,海曙区检察院联合当地首家收到该院《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议》的民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园区开展了一场知识产权专题宣传活动。结合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及首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议》,检察官与企业法务人员共同向园区企业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并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这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议》源于一起案件。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及其妻子薛某在没有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自己开设的两家网店上销售标注该公司注册商标的鞋子。这家公司是该品牌在中国区域内的非独占性生产许可和独占性销售许可企业,郑某等人的销售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发后,侦查机关根据网店的销售流水记录,认定二人的销售金额为135万余元。但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第一次提审时,犯罪嫌疑人对此提出异议,承认销售了假冒商标的鞋子,但表示网店资金流水中有相当一部分订单是“刷”出来的,不能算作真实的销售金额。“销售额是135万元没错,但里面很多都是刷单的,实际上我们真没卖那么多。”接受讯问时,郑某这样告诉承办检察官。
  网络犯罪中,数据的确有可能说谎。该网店销售的假鞋单价在100到200元不等,且刷单交易订单号无从可考,面对135万余元的淘宝销售数据,该如何确定真实的涉案金额?为确保不枉不纵,承办检察官立即调取涉案网店的交易流水,细查每笔交易记录,通过分析日常真实交易与虚假销售刷单的不同点,对每笔可能涉及刷单的交易作出标注,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协调,落实补证要求,明确了取证方向。
  在135万余元的茫茫数据中筛选出刷单交易工作量极大,好在承办检察官摸索出了诀窍。“我们普通人在一家店里买鞋,最多也就买一两双。但为了增加页面上显示的销量,取得更多的好评率,刷单的订单往往会多买几双,所以一单购买四五双甚至十几双的,就显得十分可疑。后来侦查人员在核实过程中也证实了我们最初的猜测。”据承办检察官回忆,他们还建议侦查人员采取电话取证的方式节约司法资源、节省办案时间。经过对交易订单的全面核实,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本案的涉案金额为60余万元。
  考虑到两名被告人是一对夫妻,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综合分析该案犯罪情节后,检察机关认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薛某主要是协助回复客户咨询,便按照主从犯的认定于2020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29日,海曙区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主犯郑某被处以实刑,从犯薛某被判决适用缓刑,使办案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体现出司法温度。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被侵权企业多次走访,向其送达海曙区检察院首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议》,为该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出谋划策。案件判决后,检察官马不停蹄,又联合企业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检察建议发给“第一品牌”
  【北仑区检察院】
  “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们量身定制检察建议,我们一定会吸取深刻教训,全面整改落实。”近日,宁波市北仑区某民营上市公司作为被害单位,继案子判决后再次向北仑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表达感谢之情。
  这是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其生产的产品长期保持国内第一品牌地位,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2020年4月开始,公安机关先后查获多起制售假冒伪劣该公司品牌产品的案件。
  对一家科技创新型企业而言,品牌产品连续被犯罪分子假冒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打击。这一现象引起北仑区检察院的高度重视。2020年5月,该院成立专案组,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由于涉案的部分产品已被安装在住宅和学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该院联合侦查机关组织力量予以拆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涉案犯罪事实中,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企业厂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相互交织,法律适用较为复杂。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认定,保持对假冒侵权犯罪高压打击态势,起诉意见全部被法院判决采纳。
  2020年7月初,案件判了,检察工作结束了,但检察服务不能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屡次发生在行业第一品牌上,问题到底出在哪?”办案过程中,专案组多次实地走访被害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布局,确定了专门的联系人,就调查取证、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与企业管理层进行深入沟通和交流。
  经了解,该企业的品牌产品近年来正逐步向民用领域发展。“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没有随着公司的转型而不断完善,存在不少漏洞。”检察官与企业法务部门分享办案中的发现,即该企业的商标为英文,多起案件的犯罪分子都是钻这个漏洞,使用中文商标,打“擦边球”。
  针对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2020年10月,北仑区检察院向该企业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内容包括:建议该公司迅速申请注册中文商标,广泛使用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扩大现有英文商标使用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英文商标的认知度;加贴、加印防伪标签,为买受人提供查询产品真伪的途径等。
  “这份检察建议我拿在手上沉甸甸的,这不仅是检察院送给我们的锦囊妙计,更是给我们吃的一颗定心丸。”企业负责人感慨道。
  案子办结,企业漏洞也堵上了。从检察工作到检察服务,是检察机关履职观念的转变。北仑区检察院汲取办案经验,联合区公安分局出台《关于联合打造“Law医生”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公安、检察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深入调查研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漏洞、法律政策风险等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司法建议。
  促企业同步开展合规审查
  【奉化区检察院】
  “要不是及时查出这批假茅台,我们也差点成了销售假货的帮凶了。”2021年4月,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检察官到宁海某果副食品超市回访时,超市负责人真诚感谢检察官,并表示会吸取教训,在日后的经营中增强法律意识,注重自身合规经营。
  原来,该超市在2018年至2019年间不慎收购了一批假酒并对外出售。2019年4月,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该情况,认为涉嫌犯罪,于同年5月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从而牵出了一串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案件。
  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覃某购买商标标签、包装盒、瓶子、瓶盖以及散装酒,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产品,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后主动投案自首。芦某则帮助覃某制造并销售该茅台酒。丁某在明知该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购入该酒,并以正品酒的价格销售给宁海某果副食品超市,案发后已将全部货款退还给超市。
  2019年10月,覃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公安机关以覃某、芦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丁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宁海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关于对宁波地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宁海县检察院于2020年4月将该案移送奉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后的第一时间,奉化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讯问以及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覃某、芦某、丁某的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行为是以个人为主体,并非涉企,同时对下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宁海某果副食品超市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谨慎审查,及时掌握案件中的涉企情况。
  “这类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所以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审查十分重要。”承办检察官认为,在坚守司法底线的前提下,从服务“六稳”“六保”的大局出发,全面推进涉企案件合规审查是办案不可忽视的一环。
  经审查,涉案超市负责人以正品酒的价格购入本案的假冒酒,对丁某以及上游假冒酒的情况并不知情,且积极配合调查,将未销售的假冒酒主动提交鉴定。相关证据经过充分评估,该企业符合合规经营,并不构成犯罪。同时,检察官通过促成丁某退赔赃款,及时消解该超市与其他购买者的不满,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为民营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2020年10月底,奉化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案子办结做好“后半篇文章”
  【慈溪市检察院】
  “真心感谢检察官,通过这件事,我清楚地认识到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危害性,教训非常深刻。谢谢你们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也给了公司一个重获新生的机会,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近日,慈溪市检察院在听取了涉案企业辖区镇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民营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后,依法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涉罪人张某作公开相对不起诉宣告。张某等人对该院依法办案、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表达了真诚谢意,被害单位对此决定表示认同。
  2010年至2017年期间,宁波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谋取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委托他人或指使公司人员制造标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护套,销售金额较大。
  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通过网上查询、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针对案件办理对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开展企业生产经营风险评估。“我们了解到侵权企业系一家汽车零部件高端制造企业,为国内主要汽车制造商做配套,目前拥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CNAS)认可的企业实验中心。涉罪人员均为企业高管、骨干,他们被羁押后,企业处于‘群龙无首’状态,部分项目流产,资金结算困难,员工工资未付,严重影响企业稳定及正常经营发展。”一边事关被害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边又是涉案公司的生死存亡。怎样办好这个案子,成为了压在检察官心中的大石。
  “解铃还须系铃人,赔偿和解或许是最好的办法。”办案检察官积极拓展企业及相关人员参与监督和提供咨询的路径,邀请被害单位、价格认证中心、行业代表参与诉讼,增强司法透明度和认同度,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引导、敦促涉案企业退出违法所得,积极协调涉罪人员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事宜,最大限度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在办案人员的努力下,两家单位最终达成和解。
  为尽快缓解涉案公司的运营困难,慈溪市检察院立即对张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收案后7日内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结合涉罪人员积极退赔,有坦白、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该院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子办了,企业保住了,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后半篇文章”还要继续。该院向被害单位和侵权企业制发了经营风险提示函和合规建设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防范制度,并强化制度监督,尤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系统性保护,同时开展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
  “检察院办的这个案子既维护了被害单位的利益,又挽救了侵权公司,为企业稳定发展提供了助力。落实了服务民营经济的相关精神,又有效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这不就是真正的双赢多赢共赢吗?”市人大代表对该案的肯定让检察官们备受鼓舞。
  检察官说得好,歪路走不通
  【余姚市检察院】
  “以假充真、换包伪造这些歪路子或许可以带来一时的蝇头小利,但是今天听了检察机关的宣讲,我深刻感受到,保护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才是真正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自己的经营环境。”2021年3月底,余姚某塑料企业负责人黄某听了余姚市检察院检察官上门带来的知识产权专题普法宣讲,不无感触地说。
  2018年至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李某、莫某某等人将低价塑料换包成多个品牌的假冒塑料并在相关网站以低于市场价进行销售,所销售的假冒塑料涵盖了制假、分装、印刷、仓储和运输、销售多环节,已形成成熟的产业链,具有人数多、分工细、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对当地塑料产业影响恶劣。
  “我们在办理该特大假冒品牌塑料案时发现,该案被侵权塑料种类、品牌众多,涉及大量专有词汇和塑料商标,同时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差,对塑料品牌仅仅以型号或‘行话’相称,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存在大量被侵权单位无法查清的困境。”办案检察官介绍道。
  2019年10月,余姚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通过专家咨询、网络查询、行业走访、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核实犯罪嫌疑人“行话”所对应的被侵权商标种类及品牌。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及时向18家被侵权单位告知了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在7天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内无法拿到鉴定书的情况下,我们决定去仓库看一下,将扣押的塑料产品与正品进行仔细比对,判断其是否与侵权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据专案组成员介绍,通过一一比对包装袋材质、边缘走针、侧面喷码等,办案组初步查实所扣押塑料是否与侵权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实地清点与书面证据结合的方式,确认了被扣押塑料包装袋及塑料产品的数量,最终高质量完成审查逮捕工作。
  随后,专案组以电子证据为突破口,抓住制、售假各环节关键点,自行梳理上万条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转账,将犯罪嫌疑人向上家购买低价料、向提供假塑料袋者购买假冒塑料袋、向换包者支付换包费用、向下家销售换包料的全过程予以还原并固定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大量证据面前,多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大包换小包”“使用内膜袋”等辩解不攻自破,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专案组还成功对多名漏网的涉案人员立案监督和追捕。
  2020年3月起,余姚市检察院陆续对该案4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截至目前,该系列案已有30余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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