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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促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及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1/3/1 21:09: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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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记者 乔文心
  2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李明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中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在发布会上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这个问题想提给重庆高院,发布会提到长江禁渔,长江禁渔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请问重庆法院是如何开展这项工作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中伟: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是重庆法院的重要职责和使命。近年来,重庆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两手抓,一手抓责任追究,一手抓生态修复,推动实现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在责任追究方面,“严”字当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凡是需要追责的,必须一追到底。”重庆法院切实发挥刑事审判惩戒、震慑、预防功能,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自2017年以来3470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砂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破坏长江水生生物栖息地的犯罪行为,系统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安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全面、及时、依法履行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全方位追究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审理涉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9件。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在重庆市万州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维护长江禁捕秩序”大型法治宣传活动,万州区人民法院在长江边公开宣判4件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上千名群众旁听,让长江十年禁渔在三峡库区深入人心。2019年,联合相关科研单位对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科学研究,起草了重庆高院关于非法捕捞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发布。
  在生态修复方面,“实”字为先。统筹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涵。重庆法院从生态系统和流域系统的整体出发,努力探索符合重庆水域生态环境特点的生态修复方式。江津区人民法院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精心打造司法修复基地,规模化建设人工鱼巢为鱼类提供繁殖场所,同时对受伤的鱼类进行及时救护。渝北区人民法院长期坚持,久久为功,连续10年在长江嘉陵江组织实施增殖放流,放养鱼苗上百万尾。多个法院创新执行方式,组织当事人参与巡河护渔,将公益劳动作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方式,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重庆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体现“上游”水平,为保护长江母亲河作出重庆法院应有的贡献。
  问:众所周知,鄱阳湖被誉为“长江之肾”,请问江西法院在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大对鄱阳湖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为了加强鄱阳湖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近年来,我省不断创新工作举措,逐步形成了鄱阳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江西模式”。
  一是完善体制机制,构建符合鄱阳湖生态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结合鄱阳湖流域系统性和整体性特点,依托境内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5大河流等7个流域健全审判组织体系,对相关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格局初步形成。同时,江西高院推动在鄱阳湖等10多个重要生态资源所在地设立“司法保护基地”,依托基地传播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大保护司法理念,扩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影响力。
  二是发挥审判职能,对破坏鄱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制裁。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鄱阳湖流域的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2868件,对4576人判处刑罚;审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77件。通过判处刑罚、判赔生态修复费用、适用禁令在湖区作业等,有力保护了鄱阳湖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如2019年被告人毛某彩等人在鄱阳湖内非法大量捕捞螺蛳,严重破坏湖区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13人判处刑罚。
  三是创新执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监管生态修复资金的工作机制。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大胆创新实践。2020年12月,江西高院与民建江西省委员会共同推进设立了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并由江西高院与该基金会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2021年1月,武宁县人民法院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处了一起在湖区非法捕捞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江西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法治保护的坚定决心。同时在此案中,第一例探索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实施生态修复模式,实现了法院环资审判执行工作与基金会监管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工作有效衔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一创新举措将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尝试经验。
  下一步,江西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鄱阳湖和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
  问:发布会提到,近年来,江苏法院坚持改革创新,实行了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请问“9+1”审判机制在长江保护中具体发挥了哪些保障作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长江横贯江苏,沿江地区承载江苏六成人口、七成投资、八成经济总量、九成进出口,工业经济发达,防治污染、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共生任务艰巨。近年来,江苏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江苏省委部署要求下,建立了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形成了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的“江苏方案”。
  一是发挥“9+1”审判一体化保护机制优势,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实行生态功能区全流域一体化保护,强化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胜科公司向长江偷排废水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玄武环资法庭积极组织各方达成调解,通过合法灵活的协议安排,在实现赔偿总额4.7亿余元前提下保障企业持续经营,调解协议确定的具体修复项目遍及长江下游,修复项目覆盖水体污染治理,治污设施改造、种质资源保护等,实现“一地污染、全域修复”。
  二是发扬环境资源“9+1”跨区域管辖机制特点,确保生态功能区范围内裁判尺度统一。江苏河流纵横、水域贯通,为应对跨域污染带来的防治污染执法“主客场问题”,江苏法院本着惩处非法排污企业就是保护合法经营企业的指导思想,采取跨省辖市区划管辖机制,推动实现审判对侦查起诉的监督引导职能作用。在此基础上,健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着力实现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司法裁量标准一致,推动营造绿色营商环境。
  三是强化环境资源“9+1”专门化审判机制专业能力,不断创新“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通过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既严惩企业污染行为,又兼顾企业发展的正常需求。江苏高院继2014年在泰州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公司案中首创通过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资金的裁判执行方式之后,在2020年9月宣判的大吉公司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中,首次阐明适用技改抵扣执行方式的限制条件,明确了适用技改抵扣裁判执行方式正向与反向条件,引导、支持、鼓励企业改进技术,降低环境风险,实现循环利用。
  下一步,我们将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结合长江下游生态环境特点,不断创新审判机制,落实长江保护法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问:在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我们注意到两起案件——“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使用了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概念,这一诉讼方式有别于传统案件,请您谈一谈预防性公益诉讼在环境资源审判以及在长江流域司法保护中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李明义:这是个很好的问题。本次发布的“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分别是全国首例涉濒危野生动物、涉珍稀植物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述两案的受理、裁判,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除适用于生态环境已经受到损害的案件外,还正在适用于针对具有损害生态环境重大风险的行为所提起的预防性诉讼。
  这两起案件,都是新近作出生效裁判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绿孔雀”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作出二审生效判决;“五小叶槭”案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底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于今年1月生效。事实上,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2018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相关规定。预防性诉讼不仅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适用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一方面,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长江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点,一旦损害已经发生再进行救济需要很大的成本甚至无法修复。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解决环境执法取证耗时、污染损害既成事实等困境,能够有效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预防性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具体实践。“绿孔雀”案中,云南法院判令涉案公司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水电站建设项目,“五小叶槭”案中,四川法院判决涉案公司应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水电站科研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实际上都是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具体适用。近年来,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在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案件中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重庆、云南、河南、浙江等地法院还制定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实施办法,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审判和社会宣示效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相关规则,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出台。
  需要指出的是,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理念、程序规则以及责任方式等方面,均与传统诉讼不同,需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依法完善。
  问: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中,应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长江保护作出重要部署,并专门指出要抓紧制定一部长江保护法,让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有法可依。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年底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长江保护法是一部分量很重的法律,不仅关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也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实施长江保护法作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作为实现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抓好落实。
  二要树立系统观念。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流域的专门法。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注重长江保护的整体性,坚持“一盘棋”思想,在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下开展长江司法保护工作。要强化长江保护的协同性,根据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要推动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考虑水、大气、土壤、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以及岸线、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区库区等生态系统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三要坚持最严法治观。长江保护法在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硬约束机制。人民法院要严格适用长江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审理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相关案件,依法破解制约长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要严格适用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依法及时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行政审判的监督预防、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等功能,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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