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起普法教育的大旗!
引领普法教育走基层!

督促依法行政 解决群众烦心事

2021/2/21 23:16:48 来源:
0
  作者:戴小巍 肖之云 肖兰芳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底,湖北省武穴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收到一封居民张某的举报信,称其社区内一废弃公厕20余年无人管理,周边群众多年向多个单位反映情况,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所废弃的公厕已成为社区居民的心病。
  武穴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接到这一线索后,迅速成立办案组查明,上世纪50年代,原武穴市蔬菜大队出于生产需要,在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刘家巷社区修建该公厕,一方面解决了附近居民的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蔬菜生产提供了肥料来源。上世纪90年代中期,武穴市蔬菜大队改制为武穴市龙潭实业总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原蔬菜大队职工蔡某出资2000元,意图收购该公厕及所占土地所有权。改制后,该公厕便无人进行管理,蔡某去世后,其妻郭某一直不同意拆除该公厕。时至今日,公厕主体建筑已部分垮塌,剩余的墙体也开裂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公厕内粪池满溢、污水横流,公厕外环境杂乱不堪,周边群众多次向社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多年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整治,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导致部分群众近年来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
  为化解信访矛盾,彻底根治社区难题,2020年11月26日,武穴市检察院对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在检察官的主持下,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社区干部及社区居民代表参与,共同商议如何解决张某的信访诉求,协商公厕处理事宜。
  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因公厕的恶劣环境已经影响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检察公益诉讼应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紧急解决好公厕环境卫生问题。建议检察院尽快发出检察建议,立即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尽快拆除废弃公厕,彻底解决社区居民的人居环境难题。
  2020年12月9日,武穴市检察院认为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武穴街道办事处两单位在废弃公厕影响市容市貌上存在怠于履职行为,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遂向负有维护市容市貌职责的两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刘家巷社区废弃公厕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当日向两家单位进行送达,积极与两单位沟通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该市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了以城管会战指挥部、武穴市公厕办为牵头单位,刘家巷社区居委会为配合单位的整治工作专班。专班干部一方面向公厕附近33户居民发放民意调查问卷,周边居民一致同意要求拆除公厕;另一方面社区干部邀请检察官对郭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并将社区居民的民意调查情况向其告知,最终郭某同意拆除废弃公厕。2021年1月16日,该废弃公厕得到拆除,张某当场表示息诉罢访,周围居民一致称赞。
  (本报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肖之云)
  【评析】
  该案对于进一步正确认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积极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促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第一,创新公益诉讼协商机制。本案中,检察院通过开展公开听证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社区干部及社区居民代表参与协商,共同协商解决办法,体现了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案件透明度,不仅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宣传了公益诉讼职能,提升了公益诉讼的社会认知度和检察监督的权威,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人民性和必要性。
  第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武穴市检察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认为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武穴市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人民政府,两单位对该废弃公厕未确定管理责任人、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存在怠于履职情形,进而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其依法履职。
  第三,解决群众的烦心事。本案中,不仅涉及侵害公共利益,同时涉及群众信访问题。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本案的办理对于促进卫生整治、改善人居环境具有较强积极意义。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运用法律智慧、监督智慧、法治智慧,将心比心做好信访工作,真正落实好“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关键点就是聚焦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好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操心事。
  第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从法律监督的目的、价值等出发,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并积极参与对郭某的释法说理工作,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其实质是帮助有关部门解决问题、补齐短板,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共同推动法律贯彻执行到位,促进行政机关履职纠错、依法行政,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点评人:湖北省黄冈市检察院检察官肖兰芳)
  责任编辑:金燕
扫一扫在手机端浏览当前稿件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教育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师团队 普法团队 证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