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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庭审秩序者提请司法制裁!山西法警开出新规试行后首张罚单

2020/8/21 11:05:52 来源:山西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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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山西晋中中院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滥用诉讼权利、扰乱法庭秩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提请司法制裁,给予张某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并由司法警察移交拘留所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并把山西省法院确定为司法警察履行司法制裁提请权的先期试点以来,成功办理的首例司法警察提请司法拘留案件。

01 案情回顾

7月21日上午10时许,当事人张某在晋中中院参加一起民事案件庭审。在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后,张某滥用诉讼权利,以申请回避为由多次妨害法庭正常开庭,并持手机对庭审现场进行拍照。在审判长要求其删除照片后,拒不删除相关照片,并与依法履行职权的值庭司法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庭审中断。

02 处理结果

事件发生后,办案司法警察查看了现场录音录像,听取旁听人员和审判人员的证人证言,依法对张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进一步确定张某的违法事实。晋中中院司法警察支队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并提请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制裁。综合张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未经准许对庭审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拒不服从审判长的指令,并与依法履职的值庭司法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其行为已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十日,并移交拘留所执行。

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二条:“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04 案例背景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肩负神圣法治使命,司法权威不容侵犯。然而,总有一些人藐视国家法律、无视法庭纪律、破坏庭审秩序,严重危害司法安全,扰乱司法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甚至给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威胁和损害。为促进司法警察依法履职、保障诉讼安全,2020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对司法警察严格规范履职、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在山西省辖区所有法院先行试点,试点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至12月15日。

05 案件启示

本案是《规定》试行后,山西省法院司法警察履行司法制裁提请权的第一案。行为人张某扰乱法庭秩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破坏法庭审理活动正常进行,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带来了威胁和损害。该案办理过程中,晋中中院司法警察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充分进行现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依法行使司法制裁提请权。整个过程证据收集合法、处罚程序规范、执法衔接到位、制裁效果良好,为先期试点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

对行为人张某的司法制裁,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依法履职行为,保障了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了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同时教育引导广大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自觉维护法庭秩序,敬畏法律。

(责任编辑: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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