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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组合拳净化疫情防控网络空间

2020/3/19 14:24:3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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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周斌

 

  网上售卖伪劣口罩,蔡某某、姚某某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被起诉要求高额赔偿。

  124日至31日,蔡某某、姚某某大发国难财,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劣质口罩冒充N95口罩,高价销售至全国21个省市,销售金额共计27万余元。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二人进行刑事打击的同时,还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召回所销售口罩,支付销售价款3倍的赔偿金,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这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出惩治涉疫情网络犯罪“组合拳”的一个缩影。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沈海平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刑事手段服务战“疫”大局的同时,主动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形成“组合拳”,让不法分子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疫情暴发以来,涉疫违法犯罪易发多发,犯罪手段网络化特点突出,多数诈骗犯罪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多数造谣传谣犯罪触及网络,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司法办案的挑战也更大。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疫情发生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累计发布的532个典型案例中,涉网络犯罪案例占比达50%。为从快从严打击犯罪,确保办案质量,近85%的案例检察机关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引导取证。

  213日,李某某假装家长加入江苏南京某小学家长QQ群,将QQ昵称、头像更换成群内教师相同的样式,发布“受疫情影响,需要参加网络辅导课并缴纳辅导费”的虚假消息骗取辅导费。

  获知案情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指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明确取证重点,保障取证的全面性、完整性。215日,李某某在广西被公安机关抓获,江宁区检察院对其作出批捕决定。

  “涉疫诈骗犯罪较平时的诈骗犯罪危害更严重、性质更恶劣。上述案件不仅造成家长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加剧家长和学生的焦虑情绪,严重扰乱正常的网络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吴炘说,此类案件呈现规模化撒网式进群、潜伏诈骗易得手、诈骗犯罪广隐蔽性强等特点,亟需引起重视。

  在办理涉疫情网络造谣传谣犯罪中,检察机关注重以案释法,提升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

  27日,赵某某篡改《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令(3)》中企业复工的内容,伪造大连政务新媒体发布《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令(4)》的微信页面截图,散播虚假信息,妨害疫情防控。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案情通报后,立即远程指导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上下两级检察院联动办案,以电话、视频等方式,与侦查人员讨论案件定性、电子数据收集与固定、强制措施适用等问题,引导侦查取证。与此同时,相关警情通报在多家媒体上发布,及时制止谣言进一步扩散。

  疫情的暴发,不仅对依法办案提出新要求,也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源头防控提出新课题。

  “本人在全国上下抗击新冠疫情期间,先后于1月底、2月初在手机朋友圈发表辱骂战斗在一线的先进人物钟南山院士,辱骂国家和国人的违法言论,现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在此特向公众道歉……”221日,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起涉疫情公益诉讼案当事人涂某写下道歉信,主动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24日,经群众举报,涂某因在网络发表违法言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15日。

  中山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获悉案情后,启动涉疫情案件快速反应办理机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及时跟进,迅速审查,深入开展分析研判,于214日将此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随后,检察机关对涂某进行远程视频谈话,促使其认识到自身言论是损害公共利益、扰乱防控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在涂某向公众道歉后,中山市检察院依法结束诉前程序,终结审查。

  “严厉追诉、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的同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网络安全管理问题,检察机关还可以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堵住诱发犯罪的漏洞。”在沈海平看来,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不仅有利于探索推进疫情防控“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相关制度,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沈海平建议,检察机关在探索开展涉疫情网络犯罪检察公益诉讼时,要从立法角度促进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网络实名、征信、行为可追溯等制度,为网络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提供有效法治支撑,做到监督不越位、尽职不失职。

(责任编辑: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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