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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规制亟待完善

2020/3/18 12:03:2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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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艳林 

  面对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传染病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它们在我国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也暴露出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规制存在的漏洞、短板和不足。主要表现为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法律定位不够高;对地方政府的应急处理措施授权有待进一步充实;新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的具体情形或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等。
  聚焦我国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碰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对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在疫情防控应对上存在的短板、不足进行完善,尤其应将本次疫情防控中,国家和部分省市采取应对措施的成功经验,及时通过国家立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第一,提升传染病防治法法律定位。可将此法的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健康中国建设、生物安全和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理顺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建议进一步明晰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规范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所有突发事件的框架性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则是专门规范应对传染病疫情暴发的特别法,两个相应的条例和办法则是上述两部法律实施的具体规范。
  第三,明确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副省级城市级政府疫情信息发布权力责任。为压实各级政府责任,保障信息发布及时,建议直接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副省级城市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的权力和责任,不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只有跨省的和全国性的疫情信息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第四,充实疫情防控时地方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基础上,建议增加如下措施:1.发布确诊病人的大致行动路线和居住区域。2.防止疫情扩散、传播的必要措施。对政府在重大疫情防控中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概括式授权。
  第五,将特定情形出现时启动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程序在法律中作明确规定。借鉴2003年“非典”疫情防控和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建议明确规定只要出现“人传人”或医务人员被动感染情形,就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立法修订中,增加“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医疗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条款。
  第七,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中病人救治的财政保障机制。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治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系到公共安全,建议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中病人救治的财政保障机制,即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对所有感染者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国家财政承担的做法法律化。
  第八,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系统。建立国家灾难医疗系统,也充分发挥此次疫情防控中利用公共设施建立方舱医院和专门应急医院的做法,从法律上制定完善的规划和制度安排。同时,建议完善省级、地市级传染病医院建设和人才培养储备制度。
  第九,进一步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定位和能力提升。增加疫情防控中医务人员权益保护和公民隐私保护条款。将医务人员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承担政府指派的医疗救治任务按照执行公务对待。增加疫情防控中泄露公民隐私行为的处罚内容,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公民隐私保护力度。

  最后,明确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与普及责任。增加国家公务人员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学习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增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向公众宣传普及的内容。      (作者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

(责任编辑: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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