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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蔬菜大棚改建成休闲庄园被追刑责

最高检发布一批涉农检察指导性案例
2020/3/6 10:07:1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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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周斌 刘子阳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成休闲庄园出租被追刑责;将此种子冒充彼种子出售导致4000余亩农田绝收,获刑7年;面对农用地污染镇政府不依法履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以涉农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擅自或变相改变农业用途  

      【基本案情】刘强指使其司机刘广岐,与北京一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转让意向书,受让合作社位于延庆区的东北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后,刘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命名为“紫薇庄园”,建成“大棚房”260余套对外出租。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延庆区延庆镇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最后,延庆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刘强作为合作社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在没有行政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园区内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对外出租,造成严重危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刘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刘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转变,以温室大棚为代表的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该类案件中,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为逃避法律责任,经常隐藏于幕后。对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引导公安机关查询非农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账户交易信息、资金走向等,辅以相关证人证言,形成严密证据体系,查清证实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于受其操控签订合同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涉嫌共同犯罪或者伪证罪、包庇罪的相关行为人,也要一并查实惩处。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这一关键问题,可由专业机构出具测量技术报告,必要时可申请测量人员出庭作证。
假种子致4000亩农田绝收
  【基本案情】王敏系原隆平高科种业公司江西宜春地区区域经理。面对经销商购买“T优705”水稻种子的需求,王敏向隆平高科申报“陵两优711”稻种,同时找包装公司印制标有“隆平高科种业公司”“T优705”字样的小包装袋,后雇人将“陵两优711”散装种子分装到“T优705”的小包装袋出售给经销商。经销商销售给南昌县等地农户。农户播种后,禾苗未能按期抽穗、结实,导致200余户农户4000余亩农田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敏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王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王敏不服提出上诉。其间,王敏及其家属支付460万元用于赔偿受害农民损失。法院终审判决,鉴于王敏积极赔偿损失,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指导意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应注意把握两方面问题:
  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应认定为假种子。现实生活中,完全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比较少见。犯罪嫌疑人往往抓住种子专业性强、农户识别能力低的弱点,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进行销售。因农作物生产周期较长,案发较为隐蔽,冒充型假种子往往造成农民投入种植成本,得不到应有收成回报,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应当依据刑法予以追诉。
  对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应予综合认定。具体可考察以下几方面:根据现场实地勘察,邀请农业、气象、土壤等方面专家,分析鉴定农作物生育期异常的原因,能否正常结实,是减产还是绝收等,分析减产或者绝收面积、产量。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区试平均产量与根据现场调查的往年产量,结合当年可能影响产量的气候、土肥等因素,综合评估平均产量。根据农作物市场行情及平均单价等,确定直接经济损失。
镇政府不依法履职被起诉
  【基本案情】湖北省天门市拖市镇人民政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相关手续,也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租用拖市村5.1亩农用地建设垃圾填埋场,且未按照规范建设防渗工程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拖市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检察建议书发出后,拖市镇政府采取有限整改措施。为此,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拖市镇政府建立、运行该垃圾填埋场,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拖市镇政府继续履行职责,对关停后的该垃圾填埋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消除污染,修复生态。
  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拖市镇政府积极履职,并在垃圾填埋场原址上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座。
  该案办理后,天门市检察院摸排全市乡镇垃圾填埋场情况,向天门市委、市政府报送加强对全市乡镇垃圾填埋场进行整治的报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全市乡镇27个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堆放点进行专项重点督查,整治恢复土地近8.5万平方米。
  【指导意义】基层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其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其依法履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进调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的公益损害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各行政机关具体监管职责、履职尽责情况、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与公益受损的关联程度、实施公益修复的有效性等因素确定重点监督对象。如果环境污染行为与基层政府违法行使职权直接相关,检察机关可以重点监督基层政府,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督促环保部门发挥监管职责,以形成合力,促使环境污染行为得到有效纠正。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本地普遍存在类似环境污染行为的,可以经过深入调查,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建议,以引起重视,促使问题“一揽子”解决。

(责任编辑: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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