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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负责带娃的“奶爸”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法院判了!

2024/6/7 9:50:39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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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奶爸”主张“带娃补偿”
法院:抚育子女付出较多,离婚时应获得补偿

你负责挣钱养家,我负责孩子吃喝拉撒。当女方提出结束这一段女主外男主内的婚姻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一名“奶爸”向法院提出了“带娃补偿”的主张。

妻子外出打工感情生变,二次起诉离婚

天峨县某村的贝立峻和姚丽丽自由恋爱结婚后,育有一双儿女。为解决生计问题,夫妻二人商定,由贝立峻在家带孩子,姚丽丽外出打工挣钱养家。刚开始,姚丽丽每个月都寄钱回家,但渐渐地,贝立峻经常难以联系上姚丽丽。2019年之后,姚丽丽只寄了1000元回家。

2022年2月,姚丽丽一纸诉状交到天峨县人民法院,提出与贝立峻离婚。天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多后,姚丽丽再次向天峨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天峨县法院审理后指出,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姚丽丽和贝立峻虽系自主婚姻,结婚多年又育有两个孩子,但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后双方未能妥善解决,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超过一年时间仍未能和好生活,姚丽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双方生育子女均已满8周岁,庭审过程中,孩子们表示之前一直跟随父亲贝立峻生活,且愿意继续跟随父亲生活。法院认为,应尊重孩子意愿,不改变二人的生活环境,由贝立峻继续抚养为宜,姚丽丽按月支付抚养费。姚丽丽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应当负担其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的支出费用。综合考虑两个孩子的实际需要及贝立峻、姚丽丽的经济状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法院确定由姚丽丽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每人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600元为宜。

既当爹又当妈,“奶爸”庭上主张“带娃补偿”

庭上,贝立峻称,自己几年来既当爹又当妈,为抚养孩子还欠了一身债务,要求姚丽丽补偿自己7.6万元。

“我生孩子时留下一身的病。这些年治病都艰难,我去哪里拿那么多钱给你!”姚丽丽当庭拒绝。

天峨县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姚丽丽常年在外打工,贝立峻独自一人照顾两个孩子免除了姚丽丽的后顾之忧,也为家庭承担了较多的义务。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投入照顾子女的精力以及姚丽丽的收入情况等因素,姚丽丽应给予贝立峻补偿费3万元。

天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姚丽丽与贝立峻离婚;婚生子女由贝立峻监护抚养并随其居住生活,姚丽丽应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子女每人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600元(共12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姚丽丽一次性支付贝立峻补偿费3万元。

父亲对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母亲应付3万元补偿

“判决补偿3万元太多了,按说我一分钱都不该给!贝立峻几年来均在浙江打工,根本没有带小孩随其生活……”姚丽丽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万元太少了!”贝立峻也提起上诉,请求河池市中院改判姚丽丽一次性补偿7.6万元;姚丽丽每月月底前支付两个孩子每人每月生活费800元(共1600元)至两个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他和姚丽丽各承担一半。

河池市中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第1款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姚丽丽与贝立峻离婚后,两个孩子均随贝立峻生活并由其直接抚养,故姚丽丽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一审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姚丽丽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600元合法合理,贝立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并不妨碍孩子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该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姚丽丽应否支付贝立峻经济补偿金,如应支付,具体金额为多少的问题,河池市中院认为,姚丽丽与贝立峻产生矛盾后于2019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在此期间,姚丽丽一直在外务工,未关心照料孩子的日常学习生活,且只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实际上均由贝立峻及其父母照顾,贝立峻对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此外,抚育孩子不仅是照料日常学习生活,还有提供物质上的满足、情感上的陪伴和慰藉。即使贝立峻平日未能长期与两个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的陪伴较少,但对孩子的关心关爱常在,满足了孩子情感上和物质上的需求。因此,姚丽丽应当给予贝立峻补偿。河池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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