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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城管服务中心行政收费案

2023/12/22 14:18:27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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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6日,某物业公司与某业主委员会签订贸易广场物业服务合同。2019年1月7日,某区城管服务中心向某物业公司作出通知,要求其三日内缴纳2019年度全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某物业公司没有缴纳。之后,某区城管服务中心对某物业公司作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责令某物业公司限期缴纳。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主体应为垃圾产生的单位和个人。法律并没有规定物业公司具有代收代缴的义务,物业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从税费缴纳主体看,本案物业合同中的“法定税费”应当是指某物业公司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不包括他人应当缴纳的税费。某物业公司既不是产生生活垃圾的直接单位,也没有在与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合同中约定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在此情况下,某区城管服务中心直接对某物业公司作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

典型意义

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之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是实现垃圾分类处理的关键环节,应依法推进。行政征收应遵循合法性的原则,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需由法定主体遵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本案判决厘清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主体、缴纳方式和征收主体,澄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税费”范围,既能够监督行政机关合法收费、促进依法行政,也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为企业减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也为今后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提供了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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