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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借款合同无效 ——上海某公司与熊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2/13 19:29:26 来源: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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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6年7月22日,熊某、出借人与居间方微某公司签订微某网借款协议书,约定熊某通过微某网向出借人借款265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1.2%,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将协议项下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不特定的第三人,且转让次数无限定。同日,上海某公司(债权受让人)与熊某(债务人)、出借人(丙方)、丙方代理人微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约定出借人委托微某网将对借款人因借款协议而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上海某公司,熊某应按原借款协议约定向上海某公司按期还本付息,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7月25日,微某网向熊某实际转款238510.66元,熊某以其所有的汽车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上海某公司。熊某偿还借款本息至2019年6月2日之后再未还款,上海某公司遂以熊某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为由将其抵押车辆扣押至今。后上海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熊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对案涉抵押车辆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审理情况】审理法院认为,微某公司作为微某网平台的运营商,以提供居间服务的形式通过微某网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后,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经常性发放贷款并从中营利。微某公司在借款协议中直接约定出借人委托微某公司将其债权不限次数的转让给微某网旗下的资产端公司上海某公司,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上海某公司再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提起借款合同纠纷之诉。经检索,以上海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类似诉讼案件全国各地区法院均有受理,且均系基于微某公司的出借行为,交易对象众多,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微某公司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其对外发放借款的行为实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案涉借款协议无效。基于无效的借款协议签订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并不能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亦为无效合同。熊某基于案涉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经查,熊某实际偿还金额已超过借款金额,故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了上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P2P网络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伴随而来的民商事案件纠纷日渐增多。P2P网络借贷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借贷关系,即借贷双方基于第三方提供的互联网平台完成借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本案中,微某公司作为微某网平台的运营商,与微某网旗下的资产端公司上海某公司共同组成了包括居间服务、金融服务、支付结算、债权催收在内的一套完整体系,并让出借人、借款人在同一天签订了包括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在内的一系列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格式合同,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上海某公司再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提起借款合同纠纷之诉。虽然目前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P2P网络平台经营管理进行明确规定,但审理法院根据案涉交易行为所涉交易对象众多,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及营业性等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微某公司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案涉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予以否定性评价,在充分保障了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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