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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信托之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认定 ——柏某某与某信托公司、某银行营业信托纠纷案

2023/12/13 19:26:21 来源: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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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2年9月29日,某信托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郭某某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某信托公司拟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以该信托计划项下资金受让郭某某所持有的某集团公司30%股权的收益权。若信托计划不成立,则合同自动解除,合同各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日,某信托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股东A、B签订了同类型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2013年2月,某信托公司(甲方)与某银行(乙方)签订《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代收代付协议》。嗣后,某信托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柏某某通过某银行向某信托公司银行账户汇款310万元,自愿认购信托单位310万份。柏某某购买信托产品时与某信托公司签署了《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等系列文件。此后,某信托公司向柏某某支付过部分信托收益分配款。《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计划在八个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由受托人宣布成立,其中第(5)-(7)条件为:(5)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三家煤矿已经就采矿权抵押出具了受托人认可的承诺函并办理完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手续;(6)某集团公司股东A向受托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持有的某集团公司另外35%已出质股权,在解除质押后质押给受托人,且承诺函办理完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手续;(7)某集团公司股东B向受托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郭某某未能及时完全履行回购义务时,由其代为履行回购义务,且承诺函办理完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手续。信托计划到期后某信托公司未按约向柏某某返还投资款及支付信托收益分配款。柏某某主张案涉信托计划未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中第(5)(6)(7)项条件,故案涉信托计划不成立,某信托公司应向其退还本金并支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审理情况】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依据双方订立的《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是否成立,案涉第二期、第三期信托计划是否独立成立。对于上述焦点主要从六个方面综合判断:1、营业信托即商事信托的特点及合格投资人的条件进行判断;2、承诺函未能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实际情况以及未办理完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否影响承诺函中承诺事项的实现;3、对合同条文本意进行分析,并结合合同全文系统完整的解释;4、投资人对于承诺函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是否具有判断能力,投资者有无尽到审查义务;5、未满足的成立条件是否影响投资者对于投资风险的判断;6、从《信托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探求当事人的本意。综合上述六个方面,本案中,《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关于信托计划成立的第(5)(6)(7)三个条件中的《承诺函》因其所承诺的行为无明确具体的可供执行的给付内容,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条件。柏某某在签署《信托合同》时,应已知晓《信托合同》约定的采矿权抵押及股权质押两项条件在合同订立时尚不具备办理条件,而且也存在后期不能办理的风险,但其仍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等一系列信托文件,受让信托权益,说明《承诺函》能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并非影响其判断案涉信托投资风险的主要因素。同时从《信托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认可信托计划成立。故,《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已经成立。审理法院以《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已经成立驳回柏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案涉信托计划系信托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营业信托具有营业性商行为的本质,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营业信托纠纷。本案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以服务金融市场发展为基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围绕信托计划是否成立这一争议焦点,通过对合格投资人的甄别、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可行性分析、合同解释的具体方法在审判实践的运用、投资人对于承诺函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是否具有判断能力、投资者有无尽到审查义务、未满足的成立条件是否影响投资者对于投资风险的判断、当事人通过履行行为表现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进行论述,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判决的根本依据,最终作出信托计划已经成立的认定。该案的妥善处理维护了交易的稳定,保障了金融市场秩序的稳步运行,有效防控了金融风险,避免了本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资产损失风险转嫁至作为受托人的金融机构承担,起到了引导投资者要理性投资的目的,也是人民法院审理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等前沿性商事案件所做的积极探索,为金融审判提供了有效参考,具有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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