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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市场交易价格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重大性” ——吴某某与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3/12/13 19:25:45 来源: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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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6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具体包括:1.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3.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该决定书给予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同时对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吴某某等515名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称,基于对某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吴某某诉请:1.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吴某某投资差额损失42513.10元,佣金和印花税损失85.03元,合计42598.13元;2.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情况】审理法院认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并且在年度报告中虚增货币资金,上述行为持续时间长且未如实披露资金高达几十亿的规模,发布的涉及疫情防控的临时性公告导致股票价格的剧烈涨跌,可以认定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不仅实质性的影响投资人的交易决策,而且对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确认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并且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市场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个虚假陈述行为的时间情况确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以及基准日。按照推定信赖原则,投资者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存在交易因果关系。通过证券市场大盘指数和行业板块指数的波动情况以及具体的考察期间,确定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走势与大盘指数、行业板块指数走势不具有同向性,可以认定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行为,遏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角度出发,本案不存在非系统风险,由此确定投资者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损失因果关系。某股份有限公司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投资人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存在投资差额损失,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交易和损失的因果关系,有权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赔偿。遂判决: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某支付赔偿款25005.86元;二、驳回吴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股票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投资者对于股票价值的正确判断取决于能否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定期发布的年度报告是中小投资者、债权人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重要渠道,如果年度报告中记载的大量信息失真甚至虚假记载,必然会实质性影响理性投资者的决策。认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应当从对投资人的决策产生影响或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影响两个方面出发,凡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市场交易价格,即可确认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否存在,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大盘指数和行业板块指数的波动情况作出判断;证券虚假陈述损失的计算涉多个学科和领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精确化核算,由此来切实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虚假陈述作为一种涉众型的侵权行为,具有投资者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等特点。法院在审理时突破以往传统审判模式,采用示范判决机制审理,有利于统一处理具有共性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系列案件,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高效处理具有独特的优势。本案系法院依职权选定的西安市首例示范案件,通过发挥示范判决案件的引领作用,实现了平行案件的高效、妥善化解。该案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陕西证监局及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签订《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协议》后首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作为优秀案例和典型经验被国家发改委编入《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及《优化营商环境百问百答》,向全国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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