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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等人诉王某2等人相邻用水纠纷案——合理分配自然流水,兼顾相邻各方利益

2023/12/13 17:15:54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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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1等十一户与王某2系同村村民,分属两个村民小组,王某1等十一户属于一组,王某2户属于二组。一组和二组共同出资出力修建了两股水源,之后以抓阄的方式对这两股水源进行了分配,两组饮水互不干涉。本案纠纷发生前,王某1等十一户共用一处水源,王某2户与其他七户共用一处水源。后因天气干旱,王某2户因所用水源水量小,就打算从王某1等十一户使用的水源上游铺设管道将水引到自家使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王某1等十一户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2户停止相关侵害行为。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当事人所在村寨遭遇持续干旱灾害天气,生产生活用水普遍受限,在此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应妥善处理分配用水过程中的纠纷。在用水分配过程中,各方应互谅互让,在尽量不影响他人饮用水权利的情况下,合理分配饮用水资源。经法院勘查现场发现,王某1等十一户分配使用的水源水量极小,王某2户从王某1等十一户所用水源的上游引水到自家使用,势必造成王某1等十一户所用水源本就微小的水量几近枯竭。王某2户的行为损害了王某1等十一户近70人用水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对王某1等十一户所提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分配应遵循自然规律,科学合理进行。本案中,自然流水是当地群众赖以生活的共同的宝贵资源,应当在相邻权利人之间予以合理分配。合理分配自然流水,要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坚持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利用有限的自然流水,有用水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用水协议的,为节约用水并充分发挥其效益,应按照“先近后远,由高到低”的顺流原则处理,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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