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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 ——落实从业禁止,净化校园环境

2023/12/8 17:52:36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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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某县中学任教师期间,逐步与该班女学生顾某某发展为恋爱关系。在明知顾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却利用其教师职业便利,与其教育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禁止其从事与教育相关职业。

二、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立法本意是严厉打击与未成年被害人比较亲近的父亲、老师、医生等人员,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和与未成年人相处的机会,诱骗或欺骗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主要原因是被告人身份特殊,其本应照顾保护未成年人,却反过来对未成年女性实施性侵犯罪,此类犯罪往往具有时间长、难以发现的特征,对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危害大,人人痛恨,社会影响恶劣。因而,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将此种情形列为打击对象。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完全丧失师德师范,违背职业要求,以谈恋爱为名,与其教育的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理应受到法律惩罚、道德批判、舆论谴责。为防止其刑满释放后再实施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同时对其适用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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