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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朱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对侵害子女受教育权的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2023/12/8 17:50:2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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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孙某某与朱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合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杰由朱某某抚养。但离婚后,小杰一直跟随孙某某共同生活。孙某某以朱某某拒绝抚养小杰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朱某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直接抚养小杰,由其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朱某某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直接抚养儿子小杰,孙某某支付抚养费。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小杰已满七周岁,却未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遂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孙某某与朱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小杰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法官向小杰父母反复说明,抚养教育子女职责不可推卸,双方均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认真履行家庭教育令的要求,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小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目前,小杰已进入校园,且在校表现良好。

二、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法院在审理普通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发挥司法能动性,保护儿童受教育权的案件。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通过依法推行义务教育,确保我国所有适龄儿童都能获得基础的教育,为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未来更好地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复兴储备更多更高素质的人才。因此,父母送适龄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是家事,而是国事,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小杰父母离异后,对小杰抚养问题相互推诿,致使已达义务教育年龄的小杰未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违反了法定义务,侵犯了小杰的法定权利,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在解决抚养权纠纷的同时,对于小杰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敦促他们保障小杰接受义务教育。通过这起案件,也警示离异家庭的父母,要更加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教育和引导,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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