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起普法教育的大旗!
引领普法教育走基层!

缓刑考验期内仍到禁渔区非法捕捞

海南临高一渔民未彻底悔罪再次获刑
2023/12/7 18:04:00 来源:法治网
0

海南省临高县男子林某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又因无证驾驶“三无船舶”被海警部门行政处罚。但他仍不知悔改,顶风作案,今年2月28日,他驾驶“三无船舶”到禁渔区,雇佣他人采用禁用渔网非法捕捞海产品678.3斤。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非法捕捞渔获物变卖款1755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案情:在禁渔区采用禁用渔网非法捕捞

今年2月28日17时许,渔民林某雇佣许某等人驾驶渔船从临高新盈港出发。当天21时许到达预定海域后,林某指挥许某等人将渔网固定在起网机上,渔网中间绑住铁链后沉入海中拖网作业约10次,捕捞水产品678.3斤,变卖价值1755元。3月2日10时左右,儋州海警局临高工作站海警执法员要求该渔船停船接受检查,林某遂指使许某割断2张正在使用的渔网绳子,使渔网沉入海中。

根据临高县渔业相关部门出具的协办复函显示,涉案渔船无相关船舶证书。该渔船所在经纬度位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3月6日,经林某申请,在儋州海警局临高工作站见证下,将林某捕捞的渔获物称量变卖,得款1755元。经鉴定,该案被查获的渔具为单船有袖(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为25毫米。根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发布的《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附件2的规定,南海有袖(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标准为40毫米。林某使用的渔具均未达到国家标准。

6月29日,林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缓刑考验期被处罚 犯同样罪再次获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采用禁用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林某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又因无证驾驶“三无船舶”被三亚海警局行政处罚。林某在该案中,被儋州海警局当场查获,且在执法人员要求停船接受检查时割断渔网,企图逃避检查,上述情节表明其并未彻底悔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该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非法捕捞渔获物变卖款1755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渔网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被查获的铁质渔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该案办理法官介绍,水生生物资源是水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重要的食物来源和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目的在于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多样性,促进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大多数渔民通过法治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能够做到合法捕捞,但仍有极少数人顶风作案,在禁渔期或禁渔区采用禁用工具多次非法捕捞,无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广大渔民,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莫为了一时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要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共同守护蓝色海洋,造福子孙后代。

(2023年12月7日《法治时报》记者 陈敏 通讯员 罗凤灵 马康)


扫一扫在手机端浏览当前稿件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教育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师团队 普法团队 证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