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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商丘中院: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 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2019/8/28 17:26:11 来源:商丘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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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商丘中院制定下发《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工作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称“《实施意见》”),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商丘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指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工作,对于严格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全市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讲大局,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出发,准确把握法律和相关政策精神,强化依法保护、依法执行、服务发展意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妥善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坚持尽可能不影响被保全人生产生活、经营发展的原则,采取对被保全人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而影响被保全人基本生活和正常生产经营。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对财产保全必要性和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依法审慎规范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否影响被保全人生产、经营、生活进行事前评估,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慎重冻结被保全人的基本账户,优先冻结基本账户之外的账户,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已冻结基本账户的,尽可能提存冻结资金,解除对基本账户的冻结,恢复被保全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财产保全应当范围适当、价值相当,禁止明显超范围、超标的、选择性保全。

《实施意见》同时强调,要区别对待被保全人故意躲避债务履行和临时性资金链断裂、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区别对待诚信经营和故意违法躲避抗拒债务履行的情况,加大对逃避债务履行行为的防范、审查和制裁力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实施意见》还从畅通对财产保全行为异议救济渠道、加强对财产保全及失信惩戒措施的监督制约、完善健全财产保全工作长效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陈显锋 王飞) 

(责任编辑: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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