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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审议

依法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合力

2019/8/24 10:02:36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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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山东省不少地市对河道层层拦蓄,河道生态流量严重下降,使河水变成“死水”;
  广东虎门电镀印染专业基地部分企业利用雨水管偷排有毒有害工业废水,形成面积达13公顷的污水渗坑,排放重金属废水超标数十倍,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
  ……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点名了多个地方和企业。
  报告指出,2018年,全国地表水国考断面中,水质优良比例为71%,劣Ⅴ类比例为6.7%,主要江河、湖泊、近岸海域水质稳中向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巨大的。
  执法检查组认为,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法律条款的规定,认真落实责任,法律实施总体上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与此同时,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还较突出,从总体上看,我国水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报告列举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存在的八大问题,包括法律责任的落实还有差距、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执行不到位等。针对上述问题,报告对下一步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紧扣法律责任的落实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强化法定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的治理;坚持系统治污,依法构建水环境治理体系;依法强化水污染防治科技支撑;依法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合力等。
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120多万名
  报告认为,各地区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升水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加快落实。法律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立排污许可制度。全国31个省(区、市)依法建立了河(湖)长制,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120多万名,逐步压实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依法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推进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排污许可法规制度体系,提前一年完成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
  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不断完善。法律第二章对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作出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订发布415项涉水标准及一系列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各地积极制定完善地方标准,2018年以来,上海、海南等11个省(区、市)共制修订18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防治配套法规不断健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各地因地制宜完善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规,辽宁、贵州、青海、广西等14个省(区、市)出台或修定了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等14个省(区、市)制定了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一些地方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
  报告指出,法律责任的落实还有差距。
  法律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检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支流和小流域水质较差,跨界河流治理相对滞后,一些地区考核断面水质出现反弹。辽宁省辽河流域50个国考断面中,15个为劣Ⅴ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流江流域考核断面不能稳定达标,时有反弹。
  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检查发现,山东省不少地市对河道层层拦蓄,河道生态流量严重下降,使河水变成“死水”。重庆市五步河和一品河在不到40公里的河道上分别建有17座和12座水电站,电站下游减水或断流现象严重。
  法律第六章规定了水污染事故的处置,第七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对水污染防治缺乏风险意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健全,遇到水污染突发事件缺乏有效应对措施。违法行为惩处不到位,法律的二十二条责任条款落实不力,一些地方执法、司法中还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现象。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法律的权威性、震慑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突出抓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
  法律第三条规定“优先保护饮用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法律第四章和第五章对上述内容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
  执法检查中发现,各地各部门依法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18年县级及以上水源保护区划定率达到95.5%。2016年至2018年,中央安排补助资金143.3亿元、地方投入资金1061.7亿元,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广大农村地区共1.73亿人受益,重点解决160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但报告同时指出,饮用水安全保障有待加强,仍然存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存在风险隐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短板、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不力等问题。
  执法检查发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存在风险隐患。法律第六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检查发现,上海市青草沙水库毗邻长江航道,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溢油事故、非法倾倒垃圾污水等对水源安全构成潜在风险。天津市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突出,部分入库沟渠水质不达标。青海省西宁市第四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农村污水垃圾未集中处置。
  同时,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短板。法律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检查发现,甘肃省金昌市已划分保护区的20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只有3个完成规范化建设。湖南省汨罗市东风水库和宁乡市双狮岭水厂水源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风险隐患。
  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提出,要突出抓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各级政府要始终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2019年完成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依法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全过程管理,加快城镇供水管理机制改革,厘清监管责任,强化资金保障、技术支持和管理维护能力建设。依法定期监测、检查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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