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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依法保护水下古文化遗址
2023/10/31 15:42:4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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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公安、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发力,实现对水下古文化遗址等国家文物的多渠道、全方位保护。改变“坐堂办案”的习惯,通过公开听证、法治教育、专家说法等方式,主动把释法说理搬到渔船上、家门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基本案情】

广东湛江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富,是“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战略支点城市,也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之一。当地存在一定数量沉船类古文化遗址,这些古文化遗址是复原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实物资料,对于研究古代航运史、贸易史等有着重要意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6月出生,农民。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3年2月出生,农民。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69年5月出生,农民。

2003年某日,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相约到湛江市硇洲岛西面海域十海里附近捕捞带子螺。作业时在该海域海底发现并打捞了部分古钱币,陈某某对该海域进行了定位。后陈某某等人将古钱币送到金铺鉴定,发现古钱币材质为银。次日,陈某某等人组织十几个人到该海域进行打捞,打捞到古银币1000余枚、古铜币10000余枚,以及部分瓷器和碎片等。

陈某某将打捞到古钱币的情况托人上报至湛江市博物馆。2003年7月,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2022年更名为“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会同中国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研究中心对湛江硇洲岛周边海域进行水下考古调查。考古人员通过走访调查并在当地陈某某等人协助下确定位置进行试掘,挖出了大量文物,初步判定该遗址范围内存在一艘清嘉庆年间沉没的商船。研究所工作人员告知陈某某等渔民,不能擅自打捞水下文物。自媒体对海底打捞到宝物进行报道后,当地渔民纷纷借打渔之名打捞文物。其间,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十余次组织人员在该遗址进行打捞,每次均打捞到少量古钱币。

2021年5月,在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中,侦查机关发现线索后展开调查,认为渔民擅自打捞古钱币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于是对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三人进行询问,陈某某当即将27件涉案器物和19块瓷器、金属碎片上交,并主动投案,交代全部违法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批涉案27件器物均为一般文物,包括明清瓷器3件、清代石印章1枚、18世纪外国银币8枚、清代铜钱15枚。

2021年9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

【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协作配合。该案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时间跨度较长,且案发时该水下遗址未被依法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对于是否立案、如何认定行为性质等问题存在分歧。侦查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征询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实地调查走访,考虑到涉及渔民众多,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侦查机关仅对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立案,并慎重适用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后,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水下古文化遗址的认定、遗址方位、价值、特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影响量刑档次的盗掘次数、退回文物情况、文物价值等问题重点取证,特别是对研究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不能擅自打捞文物后,渔民仍多次实施打捞文物的行为及时固定证据。

(二)全面评估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某等三人无意中发现古钱币,曾主动协助考古调查队确定文物位置,后期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多次打捞文物,但数量较少,没有倒卖行为,并且及时上报打捞情况,主动上缴文物,主观恶性较小。考虑到三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认罪悔罪,所打捞文物保存完好并全部退回,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文物管理单位代表、法学教授、渔民代表等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考虑该案的特殊情况,情理法相结合,可以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以此案为例,走入渔村、渔船、渔民家中,通过“家长里短”聊天、发放宣传册、专家说法等方式,将国家水下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对陈某某等三人作不起诉决定的考虑说清楚,得到群众的认可。

(三)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文物保护常态长效。2021年11月,检察机关依法向侦查机关制发了全市首份文物保护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及时查办水下遗址类案件、妥善保管依法扣押的涉案文物并及时移交文物行政部门。侦查机关对此高度重视,将涉案文物移交湛江市博物馆,并会同检察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水下古文化遗址保护工作。2022年10月,湛江市博物馆完成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工作,对各种材质文物,实施分类恒温恒湿、防水防震专门保存措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召开联合座谈会,专题研究该案的刑事、公益诉讼衔接工作。鉴于涉案文物已被依法上缴,公益侵害状态已得以缓解,决定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职能部门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古文化遗址、未劝阻渔民停止打捞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典型意义】

(一)客观公正、预防为主,依法有效惩治文物犯罪行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及时投案退赃的,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发案因素、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遵循统一的“法”,又关注不同的“人”,做到法理情相结合,促使犯罪嫌疑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综合运用公开听证等方式做好普法工作。要有针对性加强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群众的普法宣传工作,对一些错误的认知,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要把难懂的“法言法语”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说清楚。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改变“坐堂办案”的习惯,通过公开听证、法治教育、专家说法等方式,主动把释法说理工作搬到渔船上、家门口。

(三)能动履职,共同发力,促进文物全链条、全方位保护。在“一带一路”沿线古港口、海上丝绸之路、江海交汇处,存在一定数量沉船类古文化遗址,检察机关要及时掌握线索、积极能动履职,及时打击以“海底探宝”为幌子的盗掘古文化遗址不法行为。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与公安、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发力,以个案促类案,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多渠道、全方位保护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在内的国家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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