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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1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毛某某滥用职权徐某某等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加强与监委、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依法惩治文物上下游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
2023/10/31 15:41:1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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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保持对文物盗销链条从严惩治态势,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深挖盗掘、倒卖、渎职等上下游违法犯罪线索,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依托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建立补偿机制,强化文物源头保护,织密文物安全防护网。

【基本案情】

大窑龙泉窑遗址包含浙江省龙泉市、庆元县内现存的126处古窑址,在1988年被国务院列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系宋代至明代龙泉窑的代表性窑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研究价值。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3月出生,农民。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11月出生,农民。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某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保员。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11月出生,青梅瓷坊经营者。

其余12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大窑村村民周某某等13人,从时任某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保员毛某某处获取巡查信息,避开案发窑址巡查点位和巡查时间,先后9次到龙泉窑遗址范围内盗掘古青瓷碎片,并将部分青瓷碎片出售给徐某某等人。遗址文物巡逻小队在夜间巡逻时,发现盗挖迹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周某某等人住处搜查出被盗掘的古青瓷碎片1744公斤,其中相对完整的青瓷残品37件,含国家三级珍贵文物2件。

2021年4月9日、22日,龙泉市检察院分别对周某某等人以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批准逮捕、对毛某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决定逮捕,并分别于同年6月、7月、9月,2022年1月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022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周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徐某某等2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深化协作配合,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走访现场,引导公安机关规范扣押现场物证,最终锁定周某某等13人盗掘团伙,并发现文保员毛某某透露无人巡查信息,文物商贩罗某某、徐某某收购被盗掘文物的情况。因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检察机关多次会同市监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召开案件推进会,对文保员毛某某系盗掘古文物共同犯罪还是职务犯罪的定性问题进行研讨,明确职务犯罪的侦查方向,并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全面考察区分主从犯,坚持惩教并重。本案中盗掘古文化遗址法定刑期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盗掘分子系古窑址所在地大窑村或邻村村民,参与人员大多文化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检察机关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盗掘人员组织架构、参与次数、程度、行为、非法获利等因素,依据盗掘团伙成员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法益侵害程度,对2名组织者认定主犯,对11名参与者认定从犯,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积极协同办案,提升文物安全防护能力。龙泉市文物行政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检视案件起因及案件过程,对巡查方式、频率等问题展开问题剖析和警示教育;赴现场对外来返乡人员及可疑人员进行摸排,掌握相关信息,并第一时间提交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配合检察机关收集整理涉嫌犯罪的专职文保员的相关资料。为提升“事前防范”能力,推进文物安全管理高质高效,浙江省文物行政部门争取上级专项资金978万元对原有安防工程全面改造,为提升大窑龙泉窑遗址安防能力提供保障。

(四)综合运用多重检察履职手段,推动源头治理。针对案件暴露出古文化遗址周边村民保护意识不强、内部文保员监管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深入走访遗址周边行政村,组织文物安全属地管理培训,并在案发地组织公开听证,商谈文保员管理及古遗址保护举措,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区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深入调查后向市公安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镇政府等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做好“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

【典型意义】

(一)深化部门协作,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针对涉文物犯罪往往呈现上游盗掘,下游倒卖、销赃等产业化、链条化以及可能伴随职务犯罪等特点,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涉文物犯罪理念,加强与监委、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完善协同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联合案件会商等方式,锁定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团伙,挖掘出文物犯罪背后职务犯罪以及倒卖、销赃的文物贩子等上下游犯罪线索,有力斩断涉文物犯罪黑灰产业链。

(二)注重社会效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盗掘分子均为古窑址所在地大窑村或邻村村民,主观恶性较小,且多为家中主要劳动力,“一刀切”的处理容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盗掘人员的参与次数和程度、行为、非法获利等因素,依据盗掘团伙成员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法益的侵害程度,准确区分主从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三)能动履职监督,全方位加强源头保护。立足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古窑址保护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依托公开听证、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深化村民文物保护共识,联合公安、文物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古窑址保护专项行动,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文物保护补偿机制,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助力大窑龙泉窑国家考古窑址公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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