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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Z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

2023/10/25 14:34:20 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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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营企业监督撤案一体化履职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立案监督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对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及时监督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要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依法能动履职,拓展监督办案质效,通过“府检联动”等途径提出推动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意见建议,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河南省安阳市Z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负责人王某忠与安阳市北关区某村委会及部分村民签订协议,租用该村一般耕地17.749亩用于物流园建设,未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修建简易房屋、硬化道路。2021年5月,Z公司向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缴纳土地性质变更使用费370余万元。同年9月,区自然资源局对王某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立案调查,鉴定结论显示,7.056亩属严重破坏、4.114亩属一般破坏。同年12月,区自然资源局将王某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2年1月立案侦查。2023年1月,Z公司向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全面审查,多方联动。公安机关立案后,Z公司经营受阻,多方反映未果。检察机关受理后,控申部门当日调取公安机关侦查卷宗,联合捕诉部门围绕该公司诉求,重点核查关键证据“土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发现该报告采用的是鉴定技术单位出具的认定报告,而非由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认定结论书,在形式上违反规定、存在瑕疵。检察机关组织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召开三方会议,分析讨论涉案土地性质、刑事立案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涉案土地性质是一般耕地,造成7.056亩种植条件严重破坏、4.114亩一般破坏,未达一般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刑事立案标准。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对其依法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二)公开听证,监督撤案。检察机关围绕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是否构成犯罪这一争议焦点,邀请企业代表、律师等人员召开听证会。听证员评议认为,该公司占地行为属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结合听证意见,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减少立案侦查给该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当年实现利润增长30%。

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

(三)专题调研,诉源治理。结合本案办理过程中发现民营企业基于发展需求违规占用土地的情况,组织专人开展“解剖麻雀”式的调查研究,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研究情况,提出全面排查民营企业涉嫌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现状、规范农用地转用程序、强化经营主体法律意识等问题解决路径,推动全区开展违规占用土地集中整治活动。截至2023年上半年,相关单位拆除违章建筑40余处。

【典型意义】

(一)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畅通监督线索来源渠道,核查监督要坚持一体履职,注重跟踪问效,需要监督纠正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发现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助力企业重回经营正轨,保障企业留得住、经营好。

(二)促进诉源治理,提升检察办案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对于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查找原因、研究对策,积极向党委、人大报告,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以“府检联动”、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升依法履职、规范执法的能力水平,防止和纠正将行政违法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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