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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制度的无缝衔接

2023/6/28 13:43:55 来源:法治新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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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和从业禁止都属于预防性措施,从刑事立法层面看,两者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区别。

王某某为北京某学校一名外聘教职人员,在其担任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今年3月,被害女童家人报案后,王某某被抓捕归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11月15日,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同时,终身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王某某案具有风向标意义,因为这是自《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11月15日施行,也就是王某某案宣判当天起施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从业禁止,然而,司法实践中,从业禁止适用率不高。为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出台了从业禁止方面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的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则规定“终身禁业”。

《意见》的出台,厘清了如何适用两部法律的情形,明确了裁判规则,同时畅通了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从而能让从业禁止制度更好地落地实施。

从业禁止制度适用对象

近日,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依法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同时,禁止被告人张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民间纠纷,持菜刀将被害人于某某砍伤,致于某某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当日,张某某主动投案。爱辉区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黑河某学院外聘的安保人员,该学院在校学生年龄范围为14周岁至22周岁。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时系黑河市某学院外聘的安保人员,且该学院在校学生有部分是未成年人。因此,张某某被宣告从业禁止。

司法实践中,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害数量最多的是性侵。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共同发布的调查报告统计,2020年,媒体累计报道332起性侵儿童(18岁以下)的案例,其中涉及受害者845人。从犯罪地点来看,学校、培训机构及其周边成为“重灾区”。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从业禁止早就见诸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例如,慈善法、公务员法、执业医师法等都有关于相关领域从业禁止的规定,但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使得我国终于在刑法这一“最后法”中也纳入了从业禁止制度。

2016年下半年,上海市闵行区教师林某某在补课时猥亵15岁女学生。闵行区法院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服完刑后三年内还被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是全国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2019年5月,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这是全国省级层面首个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的相关制度,适用对象不仅包括教师、医生、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具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条件的其他人员纳入其中。

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率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从业禁止制度执行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这突出表现在,一些有“前科”的人员,再次在工作岗位上性侵未成年人。2019年6月,贵阳某民办国际学校六年级男教师刘某因涉嫌猥亵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而被刑拘,而此前,刘某也曾在任职某小学校长期间,因强奸未成年女生而获刑7年。

有专业人士指出,人们需要知道,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人,其重犯率是比较高的,如果没有长时间的限制,其被处罚后又可以接触孩子,就是给他犯罪制造了更便利的机会。

有学者统计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教师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发现只有三分之一的案件适用了从业禁止制度。

而未被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中,不乏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恶劣,以及被告人有猥亵、强奸儿童前科的案件。

例如,在任某某猥亵儿童一案中,被告人在担任某培训机构教师期间,以做错题惩罚、谈心为由,先后将10名10岁左右的男童带至空置教室或者保安室内,在关灯、反锁门后,对多名被害人进行性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未对被告人适用相应的职业禁止。

在曹某猥亵儿童一案中,被告人利用其小学教师身份,先后数十次在教室讲台、门卫室、公共卫生区等公共场所对被害未成年女生实施猥亵行为,但最后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也没有对被告人宣告相应的职业禁止。

而在李某某猥亵儿童案和吴某某猥亵儿童案中,两名被告人分别为音乐店的架子鼓老师和小学教师,同时二人都有过猥亵儿童的前科,前者于2006年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后者则于2004年因猥亵女学生被当地有关部门予以记大过处分,即使有此恶劣前科之人,在再次实施了猥亵儿童犯罪后仍没有被判处职业禁止。

明确裁判规则

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新法同时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此“终身禁业”的规定,表面上与刑法三年至五年从业禁止的规定不一致。

《意见》答记者问中就指出,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

据报道,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教师雷某猥亵儿童案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在判处雷某有期徒刑的同时处以从业禁止的处罚,被法院采纳。这是该区检察院首次适用从业禁止规定的尝试。据报道,法院判决雷某自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教育相关职业,而不是“终身禁业”。

实际上,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还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意见》就此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也就是说,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当然,《意见》还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意见》答记者问中指出:“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地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住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禁止令与从业禁止

但禁业的期限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既然从业禁止制度的法理基础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那么在处罚时应该考虑人身危险性程度,设置相应有梯度或者幅度的禁业期限,而不是直接“一刀切”。

还有学者认为,职业禁止期限一旦设定便不可以调整和更改,即使被执行人再犯的可能性已经消除也不能得到相应的权利救济,对其回归社会造成了一定影响。

在立法层面,还要厘清从业禁止与禁止令的区别。刑法修正案(八)首次确立了禁止令制度,设定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避免犯罪分子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防止其再次犯罪。

根据该修正案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其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令的判罚可以概括为三类,即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禁止进入的区域和场所就包括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

有专家指出,禁止令和从业禁止都属于预防性措施,从刑事立法层面看,两者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区别。

禁止令可对行为或场所施行禁止,如禁止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因此可以弥补从业禁止的不足。但禁止令只适用于判处管制执行期间和缓刑考验期限内,适用情形非常有限。

因此,有专家建议,在从业禁止立法之后,可以将禁止令的职业禁止部分,并入从业禁止,增强职业禁止的司法威慑力。

强化多部门工作衔接

明确了从业禁止的期限后,实践中,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和执行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2021年,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门,对辖区学校以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的教学、行政、勤杂、安保人员及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人员进行摸排,发现编制外教职工涉及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录用情形的有11人。从查询结果看,编制外教职工队伍入职查询与从业禁止还存在部分“盲区”。

在被宣告职业禁止的教师猥亵未成年学生案件中,被告人的职业既有中小学教师,也有各种培训机构的辅导老师,他们被禁止从事的“相关职业”范围有的表述为“未成年人教育相关职业”,有的表述为“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有的则仅表述为“学校教育工作”,还有的则扩大至“未成年人相关工作”。从业禁止的范围并不统一。

对此,《意见》规定,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根据刑法规定,从业禁止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但谁来监督从业禁止的执行并不明晰。有办案检察官介绍,从业禁止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由社区矫正机构予以实施。但是经与社区矫正机构沟通,对方并不熟悉从业禁止的具体监督流程及方式,相反,涉案的学校主管部门即教育局对教师的从业情况及就业去向等都有较为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更重要的是要让从业禁止在法院和教育主管部门之间起到有效衔接作用。对此,《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从业禁止新规的效应已经开始显现。据报道,自《意见》实施起至今,四川、安徽、内蒙古、湖南、河南等多地地方法院作出“终身禁业”判决,被告人涉及“一对一”家教、中小学教师、返聘教师等,其中,河南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罚的被告人为一名某小学聘用的接送学生的司机,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

“在审判实践上,《意见》的出台将刑法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紧密衔接,法官在判决上的依据更足;被告人也对自己的从业行为边界有了更明确具体的认识;对社会有震慑的效果,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法官张妍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朱光星也指出:“近年来,我国在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方面,不断‘补课’。”在朱光星看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新近出台的《意见》不仅令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落到实处,还弥补了适用范围过窄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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