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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毒品半成品交易团伙的覆灭

2023/6/21 14:15:37 来源: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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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名不法之徒结伙投资办厂,生产用于制造“K粉”的毒品半成品盐酸羟亚胺(以下简称羟亚胺),并将其中一部分成功出售他人用于加工“K粉”,然而最终因在运输羟亚胺的过程中被警方查获,而购买羟亚胺后正在制毒的不法之徒也被一举查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这起制作并交易毒品半成品案,有关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人密谋联手建厂

1975年出生的郭玉芳是江苏盐城人,郭玉芳虽然学历不高,只有初中文化,但却非常有经商头脑,常年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做些小生意,虽说没发什么大财,但每年的收入维持生计绰绰有余,小日子过得还算滋润。

然而2018年前后,郭玉芳在经营中遇到困境,投资屡屡受挫,也因此在生意上亏了不少钱,欠下了不少外债。为了能够及时还债翻身,郭玉芳开始琢磨起了赚快钱的门道。

郭玉芳知道羟亚胺是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物品,也明白跟羟亚胺打上交道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但为了赚钱,郭玉芳也顾不得那么多,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之后,他还是决定铤而走险,想通过生产售卖制毒物品赚取利润,尽快把之前生意上的亏损补回来。

2019年,郭玉芳通过他人引荐介绍,结识了经营制毒物品的盐城同乡严标。两人闲聊一阵后,彼此熟悉,于是严标就跟郭玉芳谈到了羟亚胺的话题。严标称做羟亚胺的生意来钱很快,郭玉芳一听顿时来了兴致,迫不及待地询问严标有没有途径弄“羟”苦钱(“羟”即指羟亚胺;“苦钱”是当地言,通过劳动赚钱的意思),严标回答说自己认识一个叫邱贵宾的制售羟亚胺的人,并给了其对方的手机号,让其直接打电话联系。

郭玉芳拨通邱贵宾的手机号,两人一拍即合,决定与严标一起联手通过弄“羟”的方式赚钱。几天后,三人相约在江苏省建湖县见面,就联手办厂生产制售羟亚胺的相关事宜进行磋商,商定由郭玉芳负责出资,邱贵宾招募员工并组织生产,严标负责寻找买家,通过按照订单需求生产销售羟亚胺的方式赚取利润。

建厂生产毒品半成品

三人谈妥后,邱贵宾便开始招兵买马并物色厂址。邱贵宾先后联系到盐城人王军、何东开、程奎、龙海生等人加入弄“羟”的行列,并于2020年四五月份一起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考察,准备在那里建厂房生产加工羟亚胺。几人在石嘴山市惠农区寻找到比较满意的厂址,最终决定租用宁夏久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祥达彩砖厂的厂房用于生产。

邱贵宾等人毕竟不懂行,生产羟亚胺自然还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邱贵宾遂通过何东开引荐,将懂生产的宋自成招至麾下,并按宋自成所列清单购买设备并安装。

一切准备就绪后,邱贵宾就开始对投资人及手下员工进行工作分工安排,明确厂里由其总负责;郭玉芳负责出资和联系买家;宋自成为师傅,负责生产技术指导;王军负责出资,主管生产,后来接替宋自成成为师傅;龙海生负责管钱和联系购买甲苯、邻氯、镁、氯代等原料;何东开负责出资,并在厂里打杂;程奎负责烧饭。

关于利润分成,邱贵宾经与郭玉芳等人商量后,决定出资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成,没有出资的人等出资人分红后再支付报酬,预计年收入10万元左右。

相关证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底,郭玉芳等人共在上述场所生产出盐酸羟亚胺17件约365.304千克。

联系买家,促成交易

郭玉芳、严标与邱贵宾在商量办厂时曾立下“君子协定”,即生产出羟亚胺半成品后,由邱贵宾以每件35万元的价格卖给郭玉芳,再由郭玉芳加价5万元,以每件41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严标,再由严标加价卖给其联系的买家。

由于羟亚胺是制毒物品,实际是毒品的半成品,要流入市场还需要进行成品加工的程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三人约定的“买家”并非毒品买主,而是毒品的半成品加工者,经其加工后的成品氯胺酮(俗称K粉)才有在不法交易市场上交易的价值。

既然是半成品,自然需要有成品商家的订单才能生产。三人商定根据订单需求安排生产,即一旦严标跟买家谈妥后,即由郭玉芳向邱贵宾支付定金,由邱贵宾组织生产制作,制成后按上述约定的价格依次交货付款。

根据三人间的君子协定,生产是建立在有买家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订单就无法生产,意味着邱贵宾为建厂生产所做的工作都是白忙活。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严标虽然未参与投资和生产,但他所承担的物色买家的角色也极其重要,直接关系到几人商定的弄“羟”计划能否实现。

因此,在邱贵宾组织生产的同时,严标也没有闲着,他开始四处托人寻找买家。2020年上半年,严标的努力终于有了收获,其托盐城同乡陈益帮忙物色羟亚胺买家,陈益又找到“圈内人士”施中达,施中达在广东清远人林伟的居中介绍和公关下,成功找到了购买羟亚胺用于制造毒品的买家广东人汤毅锋。

施中达与林伟因同在一个羟亚胺QQ群而彼此熟悉。林伟供述称,其因想通过倒卖羟亚胺赚钱,遂加入上述羟亚胺QQ群,并认识同在群里的施中达和汤毅锋,后在施中达的居中介绍下参与了严标与汤毅锋的羟亚胺交易。

按照郭玉芳和严标之间的约定,每件羟亚胺给严标的价格为41万元,严标通过施中达居中介绍转卖给林伟的价格为每件47万元。林伟不从事K粉加工,但为了赚钱,遂游说汤毅锋加价购买羟胺,并通过加工K粉的方式赚钱。

2020年8月左右,施中达从陈益处获悉严标手里有羟亚胺要卖后,遂联系林伟,表示有几件羟亚胺的货需要出售。在此期间,因陈益反反复复,一会儿说有货,一会儿说没货,王兆卫经与严标商量后,决定把陈益撇开,两人跳过陈益,直接与林伟联系,并让其物色买家交易。9月27日,严标、王兆卫都把陈益回掉了,严标说不需要其帮忙,王兆卫也说交易不起来,并将其微信拉黑。

林伟因与汤毅锋相熟,遂建议其筹资购买羟亚胺加工K粉,汤毅锋见从事K粉成品加工交易有利可图,遂答应下来。为了凑足资金,汤毅锋向朋友赵挺提议两人合伙筹资经营,赵挺同意。几天后,两人共筹集资金160万元,准备通过林伟与严标、施中达进行交易。双方就交易数量、价格、地点、时间等事项进行多次磋商。

警方找到制毒窝点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称,2020年10月1日,严标、林伟与汤毅锋、赵挺等人驾车至宁夏红果子镇附近的公路边,与邱贵宾等人见面,以现金157万元及价值约3万元的金器完成5件约100千克盐酸羟亚胺的交易。

这笔交易是如何发生的呢?原来,汤毅锋当时总共带来现金157万元及价值约3万元的金器,按照之前双方商定的每件49万元的交易价格,汤毅锋用其中147万元购买了3件羟亚胺。虽然汤毅锋剩余的资金不够按约定价格进行交易,但双方经协商,又订下在现场交易另外两件羟亚胺的君子协定。严标先是提议汤毅锋用多下来的13万元再拿走1件羟亚胺,等其生产出K粉后,由汤毅锋和严标按照13∶36的比例分红;临走时,严标又提议汤毅锋再带走1件羟亚胺,并表示等其生产出K粉后来再付钱。

由于汤毅锋款项未能及时付清,为了防止汤毅锋耍花招,严标提出由汤毅锋找个人留在盐城当人质,等制毒成功,卖家回收到毒品后再放人。汤毅锋同意,在其授意下,其朋友姚宝成赶到盐城当起了人质。

汤毅锋将上述5件盐酸羟亚胺带回广东省清远市后,立即在事先准备好的作坊里制造氯胺酮。

郭玉芳等人总共生产了17件羟亚胺,卖给汤毅锋5件后,另外的12件羟亚胺还未卖出就案发。2020年9月底至10月初,王军、邱贵宾在分别将10件和2件羟亚胺运输到盐城准备销售时被警方查获,后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羟亚胺均检出含有盐酸羟亚胺和氯胺酮成分。

警方掌握线索后,遂于10月5日顺藤摸瓜,找到了汤毅锋的制毒窝点,并将其一窝端,而当时汤毅锋已将其中3件羟亚胺加工成了氯胺酮。警方在现场查获黑色泥状物品两件约42.26千克,固液混合物、白色晶体合计约29千克。经鉴定,黑色泥状物品检出盐酸羟亚胺成分,固液混合物及白色晶体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发后,被告人郭玉芳、林伟、陈益分别于2020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孙长井于10月7日被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逮捕,2021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军于10月12日被监视居住,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严标于10月28日被监视居住,11月3日被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逮捕。其他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均被另案处理。

2021年5月7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军、郭玉芳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严标、林伟犯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益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孙长井犯诈骗罪。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盐城中院经审理,依法查明了王军、郭玉芳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及陈益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严标、林伟制造毒品,以及孙长井诈骗的犯罪事实。

孙长井被查处,是因为其向王军售卖假的“盐酸”气体。法院查明,2020年9月,王军找孙长井帮助购买“盐酸”气体,孙长井用罐装“二氧化碳”冒充“盐酸”气体销售给王军,骗得王军人民币1.3万元。

盐城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军、郭玉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羟亚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严标、林伟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氯胺酮而为其买卖制毒物品羟亚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盐酸羟亚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孙长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21年11月30日,盐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军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被告人郭玉芳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被告人严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被告人林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被告人陈益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孙长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的制毒物品羟亚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伟、陈益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因疫情影响,本案于2022年4月22日中止审理,同年6月17日恢复审理。

关于上诉人林伟提出其系在交易完成之后才确定知道严标要求汤毅锋“带货”加工毒品的上诉理由,经查,涉案盐酸羟亚胺交易之前,严标、施中达与广东买家汤毅锋、赵挺在林伟的居中联系下,就交易数量、价格、地点、时间等事项进行多次磋商。其中施中达、严标、汤毅锋证实,严标、施中达、陈益三人见面时,施中达电话联系林伟,并通过林伟向汤毅锋提出“带货加工”;交易中,林伟陪同严标、施中达从江苏到陕西定边等地与汤毅锋等人碰头,并全程参与了在红果子镇附近的交易。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林伟在交易时明知严标、汤毅锋非法买卖盐酸羟亚胺用于制造毒品氯胺胴。因此,林伟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林伟及其辩护人提出林伟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林伟主动联系汤毅锋购买羟亚胺,在上下家之间就交易价格、数量、“带货”等问题进行居中联系,亲自到广东、江苏与相关人员面谈,并陪同严标、施中达到宁夏等地现场交易,行为积极,对促成交易起到重要作用。

汤毅锋使用经林伟介绍交易的约100千克羟亚胺,制造出29千克氯胺酮固液混合物,社会危害极大。原审综合考量林伟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作出的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益及其辩护人提出陈益只是介绍严标与王兆卫认识,后被二人撇开,未参与且不知晓实际交易,没有获得好处,且系从犯,原判刑罚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陈益明知盐酸羟亚胺是制造毒品的半成品原料,为赚取差价,帮助严标联系王兆卫,积极寻找买家。后王兆卫联系林伟,林伟联系到广东买家汤毅锋,严标、陈益、王兆卫就交易数量、价格、提成等事项与林伟进行多次磋商。之后严标、王兆卫撇开陈益,通过林伟直接与汤毅锋交易。陈益虽未参加最终交易,但其居中介绍行为对促成涉案制毒物品买卖具有重要作用。故原审对陈益判处刑罚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益的辩护人提出陈益居中介绍严标、王兆卫买卖制毒物品时,制毒物品尚未生产出来,系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经查,陈益通过王兆卫寻找盐酸羟亚胺的买家,王兆卫通过林伟联系广东买家汤毅锋,此时涉案盐酸羟亚胺已经生产出来,只是因汤毅锋拿货太少而未能成交。

严标与王兆卫等人在陈益居中介绍下买卖制毒物品,共同非法买卖制毒品物品犯罪已经既遂,陈益的行为对促成双方交易起到了实质帮助作用,系严标、王兆卫等人的共犯,同样构成犯罪既遂。因此,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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