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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司法融通“连心桥”

2023/6/19 9:38: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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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月,南海之滨,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为粤港澳大湾区赋予了新的定位:使之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今年第一季度,粤港澳大湾区九市GDP合计约2.46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400多亿元,区内逐渐成为不少香港、澳门居民寻求工作机遇的新热点、宜居宜游的优质生活圈。“一国两制三法域”,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关键及难点,在于推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近年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就域外法查明、法律规则衔接等方面出台相关指引和意见,发布六批共计100个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本文整理了五个广东法院探索司法规则衔接的真实案件,切实反映广东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护航大湾区融通新发展。

  准确认定代表人提升司法送达和执行效率

  2016年,香港企业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因与内地居民郑某、可信工业(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居民库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前海法院判令郑某、可信香港公司、库某等被告支付工商银行亚洲公司贷款本金美元51万余元、相应利息及相关费用。郑某、可信香港公司及库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工商银行亚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前海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某名下位于深圳的房产。但可信香港公司及库某已在香港宣告破产,并已确定破产清盘人和破产受托人,对两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存在较大困难。

  前海法院查明,根据香港法律,公司破产清盘人有权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个人破产受托人可在与破产人财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故认定可信香港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分别系二者的合法代表人,并在执行过程中向可信香港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使涉案房产得以顺利拍卖。

  【典型意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企业、商业企业主、清盘人、临时清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民事主体在内地法院参加诉讼的,内地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本案中,如按一般的送达程序,法院须将执行相关的法律文书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香港法院送达到被执行人,如送达不到,可能还会经过公告程序,整个过程短则两三个月,长则半年甚至一年。人民法院依据香港法律认定香港清盘企业和破产个人的合法代表人并向其送达司法文书,提升司法送达和执行效率,使申请执行人得以高效实现债权。

  对香港法院判决的债权予以确认

  香港法院判令香港启德公司向香港居民林某支付港币5000万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林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对启德公司进行清盘,香港法院对启德公司作出清盘命令,并委任了清盘人。然而清盘人接手后发现,启德公司在香港法院审查期间将其持有的内地公司注册资本为1.29亿美元的股权,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香港鹏信公司。由于涉案转让的股权是内地公司,相关的登记手续、合同履行地在内地,因此林某以启德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股权、损害其债权为由,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启德公司向鹏信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香港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林某对启德公司享有债权,虽然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但启德公司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判决的相反证据,或证明其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人民法院应对该判决认定的债权予以确认。启德公司与鹏信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涉案股权有违正常的商业交易规则,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转移启德公司财产、损害林某权益的行为,故判决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香港鹏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香港法院、澳门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内地法院在审理同一事实中可予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香港法院的判决虽未经内地法院认可与执行,但是已经办理公证转递手续,可以确认其真实性,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确定了香港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在内地的证明力,更好地维护了香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两地法院均对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评价

  香港居民黄某与孟某确认恋人关系后,向孟某支付348万元的购房款以及84.78万的装修款,由孟某实际操作,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涉案房产,两人随后在香港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仅一年多,两人在香港进行离婚诉讼时,黄某发现涉案房产竟然被登记在孟某母亲左某的名下。左某去世后,涉案房产由孟某继承。黄某将孟某起诉至前海法院,认为孟某获得该房产没有合法原因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及装修款。被告孟某表示,涉案房产是原告黄某送给其母亲的礼物;黄某则主张购房目的是为了在深圳养老,并不是为了赠与他人。

  前海法院一审认为,孟某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非宗教誓词中陈述:黄某希望将来在深圳养老,且坚持要买一套房子。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根据孟某的陈述及双方证据,认定孟某较为不可信,黄某并未作出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法院采信该陈述,认定孟某擅自将所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母亲名下,且在其母亲去世后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系不诚信行为,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香港法院、澳门法院诉讼中作出的陈述,内地法院经庭审质证,可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要诚信诉讼,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域、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是追求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理念是一致的。两地法院对孟某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认定原告黄某向被告孟某支付案涉款项购买房屋的初衷是为了供双方居住,从而认定被告孟某构成不当得利。

  对香港特区商品在内地知名度予以认定

  香港企业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公司生产的饼干在香港特区享有较高知名度,案发时并未在内地设厂销售,多通过海淘代购等方式销往内地,在某电商平台的“全球TOP10零食”评选中位居第三位。深圳市珍妮食品公司通过实体店以及网店大量销售曲奇饼干,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为宣传用语。香港珍妮公司认为深圳珍妮公司擅自使用与其基本相同的小熊及曲奇图形和包装装潢,盗用香港珍妮公司商誉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香港珍妮公司对其知名商品的举证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从香港珍妮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和宣传报道来看,其商品知名度为内地消费者所知悉。深圳珍妮公司毗邻香港特区,不可能不知道香港珍妮公司涉案商品在粤港澳地区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但却擅自使用与香港珍妮公司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使用其评选美誉,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正当利用和攫取香港珍妮曲奇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深圳珍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香港珍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知名品牌经营者是否在内地开店经营只是考虑知名状态的其中一个因素,对未在内地开店的企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海淘代购、旅游交往、互联网口碑分享等因素,认定其在内地也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予以保护,从而及时制止攀附知名商业标识的不正当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

  适用澳门法律认定澳门特区居民监护权行使

  澳门夫妻周某与曾某2014年在中山市给儿子小周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由曾某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由于当时购房政策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登记及签订购房合同,便将房产登记在内地居民何某名下。几年后,购房政策改变,曾某要求何某把房产更名到小周名下遭拒,曾某遂以小周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某返还涉案房产。由于周某与曾某正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澳门法律,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诉讼需征得监护人一致同意,若父母离婚,抚养方可单方行使诉权的亲权。然而,法院征询周某意见,其明确反对曾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该诉讼,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曾某诉求。曾某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山中院二审期间,澳门法院判决曾某与周某离婚,曾某取得小周抚养权。中山中院认为,小周的经常居所地在澳门,应适用澳门法律审查其民事行为能力及监护权的形式。由于周某与曾某的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根据澳门法律规定,取得抚养权的曾某有权以小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遂撤销了原一审裁定,指令中山第一法院审理本案。法院查明,何某曾出具一份代小周持有房产直到小周成年的证明,且何某经济状况不足以证明其有能力购买涉案房产;根据曾某提供的购房合同、物业管理协议等收费单据,据此依法判决何某返还小周涉案房产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何某不服提起上诉,中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依据法律规定应适用的域外法负有依职权查明的责任,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发展的新情况及时调整处理结果,灵活适用域外法,让当事人有效行使诉权,得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司法助力港澳特区融入大湾区发展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淑钿

  “一国两制三法域”是大湾区的突出特点和独特优势,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是有效化解大湾区法律冲突的路径。迄今为止,大湾区已在送达、取证、仲裁和判决流通领域实施了多项安排,但如何进一步创新区际司法协作方式,拓宽区际司法协助范围,畅通司法诉讼规则衔接,仍需要不断探索。

  本期五个案例,从“小切口”拓展司法协作范围,切实解决大湾区司法规则衔接的“真问题”。案例一认定香港法院指定的破产清盘人的诉讼能力,有效化解送达难;案例二和案例三采信香港生效判决中的基本事实和当事人在港澳法院诉讼中的陈述,避免同案不同判;案例四将港澳地区商品纳入知名品牌认定的考虑范围,保障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发展;案例五适用澳门法律认定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积极回应当事人司法服务诉求。更有意义的是,这些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均是在三地没有签署相关安排的情况下由内地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推进诉讼规则衔接,创新了司法协作方式,提高了司法诉讼效率,彰显了内地法院对港澳特区独特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对港澳特区司法权和港澳法院诉讼程序的充分信任,为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贡献了司法力量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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