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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在司法中的传承和创新

2023/6/7 15:54:26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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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法治文化根深基厚、源远流长、内容宏阔,对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是形成和塑造中华文明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探寻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蕴含的司法思想、司法制度和司法经验,在司法中进行传承和创新,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精髓的挖掘和梳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全面挖掘、系统梳理我国传统法治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前提性和基础性工作。

1.民惟邦本、务在宽减。民本思想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从西周周公旦提出“民情大可畏”,到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以“仁”为核心,再到唐太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统治观等,均体现出浓厚的人本主义执政观。这样的执政观决定了司法矜恤社会弱势群体、爱惜民命、恤刑慎罚的观念和做法。其中,矜恤老幼妇残作为我国古代司法的一大特色,相关规定从汉代一直延续到晚清。《周礼·秋官·司刺》中记载:“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唐律疏议·名例》中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2.援法断罪、引律用刑。援法断罪作为我国的司法传统,在隋朝《开皇律》中有明确规定:“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唐律疏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诸断罪皆当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宋朝坚持鞫狱分司制度,即将审讯和检法用律分开,由不同机构行使,比唐朝的援法断罪更为完善。清朝则注重例的运用,将其作为律文的有效补充,有效堵塞了律文的漏洞。

3.以和为贵、调纷息争。以和为贵既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在儒家隆礼、无讼观念的浸淫下,历代统治者都在努力营造一个纲纪严明、礼义谦和、无争无讼的社会秩序,形成了德礼为本、刑罚为用、调纷息争的治世观和司法观,讼简刑轻、调解息争、囹圄常空,逐渐成为政治清明、理政有方的重要表征。《荀子·宥坐》中记载了孔子为鲁国司寇时处理的一个“父子讼”的案例,成为后世效法的圭臬。唐朝司法官多以儒家之礼为依据调解争讼。清朝调解息讼的做法已经多样化和规范化,分为州县官堂上调解与宗族邻里的堂外调解两类,调解达成准予甘结,调解不成准予起诉。

4.执法原情、敦伦重教。中国古代司法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情、理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周朝的“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西汉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隋唐时期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都对司法活动应关注情理提出明确要求。到明清时期,情理内容已经充分渗透和融合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最终成为传统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和价值指引。

5.监督制衡、监察责失。为保证司法公正,历代统治者都特别注重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衡、审判机制的完善和对司法官员的选任、监察。其中,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衡主要体现为中央司法机关的多重设置和地方司法机关的多级设置。例如,唐代中央司法机关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并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及受理各地在押犯的申诉案件;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同时参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这种三机关相互制约的机构设置一直延续到明清,只是名称和职能有所不同。自秦汉以后,地方司法机关最少为两级。同时,在司法官员的选任和监察上,秦汉时设“律学”,专门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司法官吏,并开始建立监察纠弹官员的机构和制度,防范司法不公。  

二、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当代价值及司法呈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我国传统法治文化是我国人民数千年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活动的经验总结。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与中华民族数千年的社会治理活动紧密相连,影响深远,至今仍有其重要的价值。

1.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当代价值。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司法认同的文化基础。在司法中赋予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以重要地位,不仅是对历史上优秀治国理政经验的继承,也是对本土法治文化与民族精神的肯认。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现代司法的文化根基和精神支柱。脱离传统法治文化根基,司法制度就会因为缺乏赖以支撑的社会、文化和思想基础而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司法判决如果缺乏获得民众广泛认同的规则、习惯、伦理的支持,也就失去了它自身的社会基础和权威。同时,在司法中弘扬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有助于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本源与特质,从中汲取经验智慧,为提升司法治理乃至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

  传承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思想和文化具有历史继承性,一国的司法实践总是根植于本国国情和社会现实,根植于本国内在固有的文化之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之精华深刻地影响到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以本国实践为基础,重视本土传统法治文化资源的利用。只有把古代法律思想和现代法律思想结合起来,将法治文化与时代精神相融通,才能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2.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在当代司法中的呈现。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文化资源,其中蕴含的民本思想、无讼追求、德法相辅、恤刑慎刑等法治理念与精神,在当代司法中得到良好传承和生动呈现。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民本思想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条主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它传承了传统法治文化的民本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符合当代法治建设的发展规律,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2015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解决立案难问题,这是顺应民情民意的民本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2015年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陆续设立了6个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其初衷之一就是要建立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院”,有利于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积极推进疫情影响下线上司法工作的快速发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更便捷方式、更高效率,服务人民群众诉讼。

二是加强诉源治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包含有通过民间调解来解决矛盾纠纷的观念,这一观念为现代司法制度所继承,创新发展出调解制度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今天,随着全国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全社会的权利意识高扬,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纠纷,以权利冲突的方式进入司法过程。然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司法机关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建设的“多元化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在制度创新方面体现出用和谐的方式解决群众矛盾的追求。多元化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建设有助于民间纠纷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与分层化解,减少信访压力,体现出以和为贵、调纷息争的传统无讼理念。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解于萌芽、止于未发。该做法与我国传统的调解息讼做法有异曲同工之效。

三是实践法理情的融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强化道德的支撑作用,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案件浸润心田、滋养社会,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人们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引发广泛关注,成为司法系统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的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也反映出对传统文化及主流价值观的尊重和继承,符合我国传统伦理观。此外,“亲亲相隐”的人伦理念在当代司法中也有充分体现,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此前出台的关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亲缘关系的特殊处理,体现了针对近亲属的犯罪从宽处罚的精神,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基本伦理关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践行了法理情融合的司法理念。

四是体现人文关怀。中国古代对于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优待是一以贯之的,反映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慎恤悲悯、怜惜老幼的恻隐之心,展现了国家治理的仁德和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两次签署主席特赦令,依法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向世界展示了蕴含于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千年不绝的法治和人道主义精神。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探索建立的少年法庭、少年检察厅以及针对青少年、年长者的量刑从宽政策也是对慎刑恤刑司法理念的传承。此外,“慎刑”思想是我国法律文化中极具特色的内容,对我国缓刑、死刑等制度有着深刻影响。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也昭示了国家对生命权的日益尊重,是慎用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刑事政策的落实,更是慎刑思想在当代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三、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在司法中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给《文史哲》编辑部全体编辑人员的回信中强调:“增强做中国人的骨气和底气,让世界更好认识中国、了解中国,需要深入理解中华文明,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深入阐释如何更好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回答好这一重大课题,需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共同努力,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须充分挖掘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这一历史性资源、民族精神富矿,并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推动其在司法中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1.体现时代性,赋予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新内涵。当前我国已经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动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在司法中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其中关于“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等论述赋予了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力,是新时代做好司法工作、实现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第二,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传承与升华。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之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也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在新时代司法工作中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第三,要融入现代司法理念。公开、公平、公正等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思维和法治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权利保障、程序正义等理念更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到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弘扬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理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公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现代司法理念的先进性、科学性,并主动地吸收融合,实现与时俱进。

2.强调实践性,推动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新融合。司法实践是传统法治文化历久弥新的推动器,是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获得生命力的重要源泉。在司法中传承创新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路径主要有:一是制定司法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司法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引规范作用,是传承创新传统法治文化的重要方式。在制定司法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于人民群众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司法领域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强化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司法保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关切和道德关切。二是深化法治领域改革。通过改革实现兴利除弊,推陈出新。在司法改革中,要坚持立足基本国情,遵循司法规律,将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中所蕴含的民本思想、平等理念、人文精神、公正追求等与当代司法有机结合,着力推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贯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权责一致。三是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要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司法案例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使优秀传统法治观念在人们心中落地生根,让人民群众及时感悟案例中蕴含的现代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真正实现德法相融、德润民心。

3.突出创新性,促进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新发展。近现代法治实践的历史表明,绝不能对中华传统法治文化进行非此即彼的机械式处理,而应坚持继承发展、守正创新,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当代提升。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要注重通过司法实践实现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创新与发展:一是因应时代需求,推动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创新性发展。例如,司法公开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是防范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其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均实现了对传统法治文化的发展与超越。自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建设,全面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健全司法公开形式,努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丰富和创新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二是立足国情,实现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例如,“刑罚世轻世重”是我国传统法治思想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张“法因时变”,强调刑罚的轻重应当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因罪而宜。宽严相济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理念和内容与传统的“刑罚世轻世重”思想一脉相承,可谓实现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创造性转化的典型,而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确立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更是这一思想在新时代的生动阐释和发扬光大。

  “惟能融旧,故吻合于国性民情。惟能铸新,故适应现代之需要。”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历经千年流变,仍然对当代司法活动产生着重要影响,成为我国司法建设的基本文化语境,并构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积极从中挖掘一切有益因素,结合时代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将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时代内涵内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主动精神,外化为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源源不竭动力,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坚实的文化根基,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传承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思想和文化具有历史继承性,一国的司法实践总是根植于本国国情和社会现实,根植于本国内在固有的文化之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之精华深刻地影响到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以本国实践为基础,重视本土传统法治文化资源的利用。只有把古代法律思想和现代法律思想结合起来,将法治文化与时代精神相融通,才能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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