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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为法官队伍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徐 娟
2019/7/27 11:22: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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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资源,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员额制改革为专业化法官队伍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为司法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官员额制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官员额制改革经历了从中央顶层设计到地方试点的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理念传播阶段。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以合理配置审判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同时决定选择不同地域、级别的部分法院进行法官定编工作试点。2001年法官法的修改不仅提高了法官的职业保障水平和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还进一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的人员编制内制定出确定具体员额比例的办法,这为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提高法官素质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并为日后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打下了基础。2002年《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使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方向更加清晰和具体。

    文本表达阶段。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再次提出试点法官助理制度,明确法官员额应考虑的基本因素并提出实现法院审判人员分类管理的职业化目标,使法官员额制改革有了清晰的思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细化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细化了影响法官员额比例的因素,并提出要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和建立法官职务序列制度的要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建立健全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以及法院编制与职务序列制度。该阶段虽然都有法官员额制改革相应文件或规定出台使得法官员额制改革方向、目标也较上一阶段更加明确,但并没有改革的具体细则,法官员额制改革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制度实践阶段。到2016年法官员额制改革经过了十余年的探索,特别是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后再掀改革浪潮。文件不但要求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还推动一系列配套措施的改革,如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建设高素质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治专门队伍,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专门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对法官员额制改革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由此,各地法院纷纷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法官员额制改革措施更加细化成熟。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行在初步实现入额法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同时,也面临一系列困境。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以改革的思维,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同时可以吸取一些地方法院的成功经验,使之上升为可推广的制度安排。面对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法官遴选机制,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及审判辅助人员配套机制等协同机制深入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

    完善法官遴选机制。完善法官遴选需要从搭建公平竞争的平台,制定有利于优秀法官脱颖而出的选人标准和程序及努力平衡当下和未来利益,为后来者留有较为广阔的晋升空间这几个方面做工作。

    营造公平竞争的入额环境。鉴于四级法院功能定位的不同,各级法院所设定的法官的入额选任标准也应有所区别。譬如,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除了要审理复杂、疑难的案件外, 还要侧重于把握统一裁判的尺度,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因此,除了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较长的审判工作经历外,还可将反映法学理论基础及研究能力的调研和学术成果作为法官入额的门槛;而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相对简单,且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空间十分有限,故其法官入额门槛应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不设调研及学术成果等方面的硬性指标。

    确立注重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的选任标准。员额法官选任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各方面的因素。可以考虑由法官提交一份判决书、一个庭审录像和一篇学术论文由专家组进行打分考评。也可让应试者以真实的诉讼为基础在5小时之内制作一份判决书,等等。这种对专业学问和技艺进行有相当难度的实质性考评抑或考试才真正有利于优秀法官脱颖而出。程序设计上可以吸纳法学专家和律师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专家加入考评工作中,利于选任结果的客观公正。

    为后来者留有较为广阔的晋升空间。事实上,为后来者预留一半以上员额空间的做法,既能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又能顺应未来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法官的精英化不仅需要通过内部资源的重新排列组合来完成,而且需要借助外部资源来实现;另一方面,考虑到未来员额法官的来源渠道广泛且多元,既可从优秀的法官助理中选任,也可从优秀的学者、律师中选拔,而且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还可被遴选到上级法院。如此一来,如果今后制度革新的趋好效应能得以进一步彰显的话,就会有越来越多的法律精英来竞争法官员额,这就需要选任过程中提前为优秀的后来者提供机会和名额。

    法院系统全面去行政化。法院内部对人财物及法官职务晋升的管理和干预是司法改革的最大阻碍。首先,法院具有行政职位的高级法官的去行政化。从法官体系层面来说,我国法院内部管理长期采取上命下从行政方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法院内部具有行政职位的高级法官去行政化。其次,法官的升迁体系的去行政化。法官员额制改革出台其实就是明确的要求打破论资排辈的行政化束缚,按照其实际的办案能力、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以及专业化程度等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量,来确定真正应该晋升的法官。所以在法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实际办案能力等方面进行细化,制定详尽的评分标准。诸如,社会感受力、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法学理论素养都应被纳入法官员额等级确定的依据,同时应该正确看待资历和工作年限,不忽视也不将资历和工作年限作为选任的唯一标准。第三,法院人财物管理的去行政化。人事权、经费管理和物质保障等脱离地方的掌控,回归法院手中,才能真正保障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是指为保证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体系,对依法从事国家审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人格尊严予以确认和保护,使其免受非法侵犯和威胁。新时代加强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是确保法官依法履职、维护审判权正常运行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捍卫法律尊严、彰显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加强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是新时代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各级党委加强领导,人民法院与其他政法单位、相关部门联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健全审判辅助人员配套机制。优化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是更好地发挥员额法官工作效率,有利于审判权优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优化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牵涉的方面较多,尤其需要注重制度之间的衔接。法官员额制实施过程中应该立足于法官员额制的背景,就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分工、合理配比、增补机制、分类管理等制度及相互之间的衔接进行统筹安排,合理优化。优化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审判事务分工科学界分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按照合理配比的标准发挥审判辅助力量的最大效益。多渠道、多方式拓展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及培训培养。同时,还应当立足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方向,从职位序列管理、专业技能标准和提升职业保障等方面,建立符合审判辅助人员特点的监管制度,使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既能够在辅助人员职位序列内正常晋升,也能够通过考核晋升遴选为法官,以满足审判辅助人员职业晋升发展的需求。

(责任编辑: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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