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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车辆买卖起纷争 执行法官巧执行 !!

2019/7/26 9:23:16 来源:虞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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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也别要车了,让卢某再返还给你一些钱,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别为了这一点小事劳神费心,案结事了后,你也可以好好挣钱了。”7月24日中午,在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接待室,执行法官耐心地给申请人王某和被执行人卢某做工作。


     2015年12月15日,王某和卢某协商签订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卢某将其一辆货车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王某先支付3万元订金,车辆的试用期从2015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如车辆无大问题,王某于12月25日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该车在试用期间的所有问题由王某承担,无大问题,双方不得反悔,卢某如隐瞒车辆问题,由卢某承担,试用期间卢某派人监管,没过户前,王某无权变卖抵押该车。协议签订后,王某交付订金3万元,卢某将车辆主挂车交付王某。2016年,王某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卢某16万元车款,下欠6万元。


     2017年3月10日,卢某委托许某处理王某下欠6万元车款的事宜,许某分三次收取王8000元,用于办理营运证年审费用和解押手续。2017年11月4日,卢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主车开走,致使王某无法使用,事后双方协商无果,王某起诉至法院。同时卢某提出反诉请求,申请对主车及挂车使用费(折旧损失)进行评估,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使用费为人民币14.88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2018年10月17日,虞城县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卢某返还王某车款19万元;王某支付卢某车辆使用费7.44万元,并返还卢某挂车一辆。判决生效后,由于卢某心中有气,一直未履判决义务。2019年5月26日,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案件较为复杂,决定组织双方面对面的协商处理。为此,执行法官事先做了大量协调工作,7月24日上午,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协议:王某不再返还给卢某挂车,挂车归王某所有,车辆折款2.08万元,双方抵债后,卢某再付给王某10万元。协议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陈显锋  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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